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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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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8月14日,中国发布并实施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认定与管理驰名商标的宗旨、定义、必备条件、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

驰名商标的法律特征

驰名商标与一般的商标相比,有它自己所特有的专属独占性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超越地域范围的垄断权

这是指驰名商标的独占权,不是一般法律意义的商标专用权,而是超越本国范围、在世界各国(至少是巴黎公约成员国)都得保护的垄断权。也就是当某项商标在注册国或使用国的商标主管机关已认定为驰名商标时,如果另一商标构成对该驰名商标的仿造,且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则应拒绝或取消其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主要部分系伪造、仿冒或模仿另一驰名商标易于造成混淆的商标。这可以称之为“相对保护主义”,现已为大陆法系各个国家所采用。不少英美法系的国家采用的是“绝对保护主义”,即驰名商标所有人,不仅有权禁止其他任何人在同类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其驰名商标,而且也有站柜台在其它一切商品上禁止使用其驰名商标。

2.超越先申请原则的注册权

除美国等几个少数国家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外国人申请的,还享有六个月的优先权,即相同的商标注册申请,注册商标授予最先申请者。但对驰名商标而言,他人虽申请在先,也不准注册;即或他人经申请已获准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也有权在一定期限内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这个期限,《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为5年(自注册之日算起);成员国还可以自行规定请求禁止使用的期限,但只能多于5年,不能少于巴黎公约规定的最短期限;如果是属于以欺诈手段恶意取得或使用他人驰名商标的,则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撤销请求权,不受期限的限制。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规定,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在5年内请求撤销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已经注册的商标;同时也规定对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3.严格限制的转让权和许可权

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商标法都规定注册商标可以转让和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转让,是商标专用权在两个人之间的转移,转让人与被转让人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公告才属有效。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使用许可合同签订后,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即为有效。中国1993年修订的商标法还规定,经使用许可的注册商标,在其商品或馐上必须注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以示区别。就总体而言,典型意义的注册商标转让,比较少见,多见之于使用许可,但对驰名商标,各国均加以严格限制,法律禁止转让驰名商标。对于使用许可,则采取严格的审批核准制度,除双方签订使用合同外,必须经商标局核准,并经登记公告,才属有效,以确保驰名商标的声誉。

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手段

《驰名商标认定和审议办法》把“驰名商标”变成一种法律保护手段,采取“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自2003年6月1日起,中国的“驰名商标”将不再由国家组织进行批量评比认定,其惟一的作用就是更好地解决商标侵权纠纷。此前,国家每年都要成批地认定“驰名商标”,企业也视其为一种崇高的荣誉用来对外宣传。由于驰名商标的认定采用“被动保护、个案处理”的原则,因此选择合适的案件来认定驰名商标显得由为重要.对注册商标而言,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申请注册或者已注册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时,依据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即可受到保护,相关部门不会也没必要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只有当他人在不相同或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申请注册和已注册的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这种情况出现时,商标权利人才能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因此,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案件不能选择,在这种情况下,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会被驳回;也不能选择商标不相同、非类似或者不可能产生误认的案件,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证明误导公众的举证工作困难太大;只有选择那种虽然商品或服务不相同或者非类似,但又可能造成误导公众并可能对驰名商标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案件,才能提高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成功率,一个企业即使未申请到“驰名商标”,当他的商标被抢注、复制、模仿或被登记成企业名称时,如果其能够证明自己的商标,就可以向商标局申请认定自己为“驰名商标”,撤消侵权方商标或企业名称注册。

商标本身的显著性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显著性较强的商标,会给消费者留下深刻印象,消费者更易于将他人使用的商标与该驰名商标联系在一起,认为二者相同或近似。因此显著性越强的商标,可选择的案件范围也就相对较宽,虽然独创性不是商标使用或注册的必要条件,但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等或其组合越独特,其显著性越强,不仅容易判断是否构成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也有助于证明可能被公众的误认,从而有利于获得驰名商标认定。例如,“海尔”作为一个臆造的商标较“长城”这一被广泛使用的商标更容易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驰名商标首创于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但什么是驰名商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没有明确规定。然而,驰名商标作为法律上的一个概念,现已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确认,尽管各国赋予它的法律含义和保护措施不相同,但驰名商标这一用语已在世界范围的法律上被确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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