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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商标诉讼证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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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商标权益纠纷诉诸法院,法院要针对当事人的主张作出公正的裁判,首先必须查明案件的事实,以明确当事人商标纠纷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发生争议的原因,分清谁是谁非,从而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无论是当事人为证明自己主张的可信度,还是法院为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判,都必须依据确实、充分的证据。在某种程度上讲,证据是诉讼的灵魂。

一、构成商标诉讼证据的条件

证据是证明的根据,是用已知的事实来查明未知的事实,这个已知的事实即为证据。在商标诉讼中,诉讼证据就是能够证明商标纠纷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即证明商标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争议真相的事实。诉讼证据是已知的事实,但以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为前提;如不能证明,则不是诉讼证据。因此,商标诉讼证据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据以认定案件情况的事实,是诉讼证据的内容;二是证据事实是赖以表现的载体,是诉讼证据的形式。总之,诉讼证据事实是它的内容,证明载体是它的形式,没有实际内容的诉讼证据就不能成立,就毫无意义;若无载体则无法为人们所认识和运用,就不能进入民事诉讼程序。二者是相辅相成,互为表里的统一整体。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为商标诉讼证据,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客观存在的事实,就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物,任何案件的争议都是客观存在的,并且与一定的人和事相联系,当事人之间商标纠纷的发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发生、变化和造成的后果,以及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都必然在客观上留下痕迹,或者反映在人们的头脑里,所有这些都是客观的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凡属假定、猜测、推想等主观范畴的所谓事实,都不能成为商标诉讼证据。这种客观存在的事实,还必须是准确的,是能够起到证明作用的;如果是真实的但却不准确,也不能作为诉讼证据。这就是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作为商标诉讼证据的第一个条件,也是最重要的条件。

例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海汇丽地板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森林王木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原告上海汇丽地板制品有限公司,为证明其生产的“汇丽”牌强化复合地板是具有特殊耐磨层的高科技室内地板装饰材料,曾多次获奖,深受消费者欢迎,其证据15是7位专家的意见。被告(深圳森林王木业有限公司)在质证时提出,证据15所反映的是7位专家的个人意见,不具有证据效力。法院认为:原告证据15系学者的学术观点,尚不属于可以证明的事实;在本案,该证据的证明力不充分,法院不予确认。

(二)必须是与案情有内在联系的客观事实

客观的事实很多,但并非所有的客观事实,都能成为商标诉讼证据。只有与商标纠纷案件有内在联系的客观事实,才能成为诉讼证据。这种联系的主要表现是:

(1)与案件的主要事实有联系,即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相联系。

(2)与案件的次要事实相联系,即与主要事实以外的但又属于案件范围的其他事实有联系。例如,案件的管辖、当事人的资格等等。

(3)与案件的否定情况相联系,即证明本案的事实不存在,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不真实,等等。

这种联系是客观存在的,也是客观性的一种表现。这就是诉讼证据的关联性。

例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海汇丽地板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森林王木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中,对深圳森林王木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有关复合地板、强化复合地板相关质量的证据不予确认。法院认为:被告部分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所主张的事实,证据不具有关联性,证据的证明力不充分。被告证据1、2所表述的是纤维板的定义;纤维板的原料(分为木材纤维原料和非木材纤维原料);纤维板原料的树种;在森林资源减少和对纤维板需求量增加情况下对非木材纤维原料的采用;半纤维素含量很高的原料的吸水厚度膨胀率较高。被告证据5所表述的是美国废木料的三方面来源(包括城市固体废料、建筑与拆毁废料、木材及纸张加工剩余物),其中的一部分回收后用于制造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等建筑装饰材料。被告证据6表述的是对19种强化复合地板的甲醛含量、吸水厚度膨胀率、静曲强度、弹性模量、含水率、内结合强度、表面胶合强度、表面耐磨、表面耐划痕、表面耐香烟灼烧、表面耐冲击性能的测试结果,其中少数产品吸水厚度膨胀率高,两种产品甲醛含量较高,部分经销商混淆价格、产地、产品档次。被告证据7表述的是某住户因在厨房角落堆放装修剩余的粘合剂904胶、油漆,致使甲醛浓度升高,全家中毒;北京市每年因有毒建筑材料引起急性中毒事件约四百余起,中毒人数一万余人,建筑材料引起中毒的原因之一是国外部分有毒建筑材料(包括纤维板)转移到我国生产和推销。被告证据8表述的是原告在广告中声明,高度潮湿是“汇丽地板”的大敌,应尽量避免;若要带水拖抹,应尽量拧干。

分析上述证据内容,证据1、2纯属理论界、学术界对纤维板及其生产原料在理论上的阐述,其中已经明确表明纤维板生产主要使用木纤维原料且树种很多。即使是在表述甘蔗渣被作为纤维板原料、吸水厚度膨胀率高时,也是附加诸多限制条件的。证据5仅仅反映美国对废木料的回收利用。证据6仅仅反映少数强化地板的吸水厚度膨胀率和甲醛含量较高,少数强化地板经销商有欺诈行为。证据7仅仅反映黏合剂类装饰材料甲醛含量高,部分进口纤维板已成为室内污染的来源之一。证据8仅仅反映原告要求“汇丽地板”的用户避免高度潮湿。故由上述证据内容,不能引申出不论是否存在理论研究与实际生产上的差异,也不论是否存在等级、制作成分、产地、生产者上的区别,强化地板均以甘蔗渣或废木料为基材,且吸水膨胀率高、甲醛含量高、危害身体健康、价格背离价值的结论。

被告递交的证据4、9、12的内容本身与本案争议的事实不具有关联性。

(三)必须是法律允许作为诉讼证据的客观事实

虽然是客观事实并且与案件有内在联系,具备了以上两个重要条件,但不一定都能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这里还存在着证据的许可性问题。根据《商标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规定,对某些特定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有着特殊的要求,只有符合这些特殊条件的证据,才能被承认,才允许在诉讼中使用。对于那些不具备特殊条件的事实,虽然也是与案件有内在联系的客观存在的事实,但却不准许作为诉讼证据,发挥不了证明的作用。例如《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这是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要求。凡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就不符合《商标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就认为当事人之间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没有成立。如果发生商标使用许可纠纷,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保护时,就必须以书面合同作为证据,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的成立;否则,就认为没有成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即《商标法》不允许使用口头允诺形式的证据,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这种关于诉讼证据许可性的规定,是民事诉讼所特有的,对维护商标领域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客观事实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即使是客观存在与案件有内在联系并被法律准许使用的证明材料,也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才能进入民事诉讼程序,成为民事诉讼证据。无论是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自己调查收集的,都必须遵照取得证明材料的法定程序。取得诉讼证据的合法性,不仅能保证真实有用的证明材料进入诉讼程序,而且为维护社会秩序和诉讼秩序所必需,可以有效地防止证据收集的混乱现象和违法行为,以免给取得必需的证明材料造成损失。

例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海汇丽地板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森林王木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中,对深圳森林王木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有关复合地板、强制复合地板相关质量的证据3、证据11不予确认,法院认为:被告部分证据不能证明来源合法和内容真实,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和客观性。其中,证据3的内容虽与本案争议的事实具有关联性,但被告不能证明该证据的来源合法,也不能证明该证明机构及其证明的内容具有权威性,且此类证据仅凭传真件难以判断其内容的真伪。证据11因不能反映该强化地板的来源及浸泡过程而不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④

二、商标诉讼当事人举证

起诉条件对附具证据材料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应负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起诉条件

起诉条件,是指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必备要件。原告的起诉有可能导致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但是否能够真正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凡经审查起诉后,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即予以受理,否则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包括对起诉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审查。对起诉形式要件的审查,主要是审查起诉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有无遗漏或者错误。当人民法院发现诉状有遗漏或错误,如表述不明或者地址不详以及事由不具体时,应当通知起诉人补正,但不能据此作为拒绝受理的理由。除审查形式要件外,还要审查起诉是否符合起诉的实质要件。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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