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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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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泰国知识产权局(DIP)于2005年7月19日发布驰名商标认定规则。该规则自2005年8月1日起生效。申请人若需要申请驰名商标,需要提供证据和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书。

申请驰名商标需满足的条件包括:申请商标是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是注册商标或非注册商标;申请商标一直为分销商或本人使用,包括广告,或以其他方式使用;申请商标广泛用于泰国或其它国家,或者为公众或相关领域知名;商品质量信誉为消费者接受;申请商标被商标权人或其代理人或被许可人在国内或海外广泛使用。

申请驰名商标必须有分销,使用或标有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证据,这些证据包括:公众刊物,即杂志,报纸或会刊;分销证据,如收据,发票,进出口批发/分销的报关单;市场活动的信息,如广告,批发和分销的信息;商业规模的文件;商标注册和使用的其它文件和商标信誉和权利维护的文件,如价格评估、销售排名、公众评价,相关机构或组织的证明文件、网络推广和维权行动等。如果所有证据不能和申请时同时提交,需要在提交申请时提交请求延期的申请。注册局将会允许一次不超过60天的延期。

泰国驰名商标认定由驰名商标委员会负责。驰名商标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商标局局长(委员会主席),商标登记处负责审查和复审的官员。委员会有如下权利和义务:对驰名商标的审查和发布决定;委派在法律和商业方面与驰名商标相关领域相关的知识能力强、经验丰富的合格人员进行驰名商标的审查;处理总局局长分派的其它事务。

委员会会对随申请一起提交的证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公众或相关领域的大众对申请商标的知晓和认可程度;商标使用的时间和地理范围;商标广告和促销的时间和地理范围,包括商标在公平贸易中的公开和展览;商标注册的时间和地理范围;商标维权记录或商标法定许可的记录;商标的价值;国内和海外市场的范围;商标名誉的维护;标有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的维护;关组织对商标的消费者认知度的调查结果。

如果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满足规定标准,会下发认定决定;商标局根据该决定注册该驰名商标。如果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不满足规定标准,会下发驳回决定;同时商标局迅速书面通知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的申请人若对该决定不复,有权在收到该书面驳回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委员会提起申述。委员会将该申诉请求和相关证据材料提交给知识产权局局长进行核查。局长的核查决定连同理由送给申请人。但是,局长无权对申请人已存在的权利无效。如果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述申请,委员会将下发正式驳回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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