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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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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商标的保护是十分重视的,对于企业来说,商标存在着巨大的商业价值,所以重视商标所带来的价值。对于有的商标也给予特殊的保护。以下就是若悠网小编为您介绍的有关“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一、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目前,在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根本依据是《商标法》。具体内容就是该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如果某一驰名商标没在中国注册,其权利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这样规定基本符合《巴黎公约》及《TRIPS协议》的要求,同时也符合我国商标保护的实际情况。这一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吸收了商标权使用取得原则的合理部分,赋予未注册驰名商标人以商标权,有利于在商标法领域体现公正的基本原则。

具体内容是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如果某一驰名商标没在中国注册,不得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这一规定在一定范围吸收了商标权使用取得原则的合理成份,赋予未注册驰名商标权人以商标权,有利于在商标法领域实现实质上的公正,也顺应了商标国际保护的潮流。根据商标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下权利:

(1)如他人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未注册驰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商标局驳回他人的注册申请。

(2)如他人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在商标评审过程中,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其权利行使期限为自他人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他人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

(3)他人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请求民法院判令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4)他人使用与未汪册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混滑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

(5)认为他人将其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有人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由此可见,在未注册驰名商标与普通注册商标发生冲突时,法律优先保护未注册商标。

二、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我国商标法的保护理论基础为狭义的混淆理论,制止“混满腔的可能”是商标保护的核心问题,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商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驰名商标所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日益为人们所瞩目,扩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势在必行,许多国家都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不同的类别,如法国、日本、英国、美国等均采取此法。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在吸收《巴黎公约》的规定的同时,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更进步的就是把保护范围扩大到禁止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我国第二次修订商标法时也采纳了此种做法,在商标法第13条第2款中规定:“就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商品申请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己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最高法院的《若干解释》也明确将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的行为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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