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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商标复审的评审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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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想获得商标权的就需要申请注册,注册的商标是受法律保护的,而申请商标注册时,是有可能出现复审情形的,那么驳回商标复审的评审和裁定是怎样的?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商标复审的评审和裁定的驳回

被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的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将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评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和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不成立的,即作出撤消商标局的驳回裁定,核准该复审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并移交回商标局办理有关审定及公告事宜;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认为商标局的驳回理由成立的,即作出驳回该复审商标的裁定,商标申请人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商标复审的评审和裁定的驳回”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商标法的规定,申请人对驳回申请和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管理部门对驳回行为提起复审申请。欢迎到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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