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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组合商标行政诉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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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组合颜色案例为瑞典凯普曼有限公司在我国首例关于颜色组合商标的商标行政案。据若悠网的报道瑞典凯普曼有限公司辩称,该公司系世界上最著名的锯条制销商,其申请商标即是该公司首创的涂抹在整个锯条商品上的“桔红和蓝色”组合,并非锯条商品的通用颜色。在窄窄的锯条上,不可能有其他商标比将整个锯条涂抹上特定颜色更有显著性。因此,该公司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商标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4年12月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认为凯普曼公司申请的商标系由两种不同颜色构成的颜色组合商标,其颜色组合的表现形式过于简单,普通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因此,该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该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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