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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商标抢注的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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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将注册而不是使用作为取得商标权的途径,也就是说,我国不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被实际使用或有真实的使用意图,这就在客观上为商标抢注提供了可能。而商标抢注又是非常有害的,它不仅会浪费有限的商标资源,还会对商标的在先使用人继续使用其商标造成障碍,甚至会助长投机取巧的社会风气。因此,防止商标抢注是商标制度中一个重要的课题。

从商标维持的角度防止商标抢注

商标在获得核准注册后,还需要维持。这里所说的商标权的维持不是指商标的续展。而是指一个商标获得注册后,注册人如何才能维持对商标的所有权。在不以使用作为注册条件的国家,这个问题均存在。他们解决的途径也都一样,即就是商标获得注册后必须被真实地使用,如果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使用,商标注册就会被撤销。

我国《商标法》的相应规定在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对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事实上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直接撤销)。目前,一些在先使用的商标的所有人,当他们认为自己的商标不足以被认定为驰名或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时,常常会以该条作为理由撤销在先的商标注册。因为商标抢注者事实上没有使用的意图,因此很可能没有在商标获得注册后将其投入使用。因此,从商标维持角度防止商标抢注已经是较常规的做法,并且也起到了作用。

但问题在于,我国《商标法》对于什么才是商标使用的规定实在是太宽了。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根据该条规定,商标只需要被用于广告宣传,即构成使用。

这种对商标使用的过低的要求,造成商标抢注人只需很少的代价就能维持其商标注册,从而在客观上起到了鼓励商标抢注的作用。

鉴于我国商标抢注情况严重,为保护商标资源不至于被过快地消耗,缩小“使用”这个概念的外延是必要的。具体的说,就是要求该商标的注册人必须真实地制造销售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提供核定使用的服务,而且这种使用不能是象征性的。仅仅用于广告宣传将不被承认商标使用。这样,商标抢注人即使取得了商标注册,要维持商标也会变得非常困难,至少,不会再发生一个小公司申请几百个商标的怪事。

而且,比对一下外国的相关规定,就不难看出缩小“使用”这个概念的范围是正确的选择。因为外国对使用的要求都是真实地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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