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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驰名商标还是中国名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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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入WTO后,开始品尝到不注重知识产权的苦果,在商标方面,国内著名的商标在国外纷纷被抢注,一个简单的商标,微不足道的注册费用,轻而易举地将中国的名牌产品阻挡在国际市场外,政府意识到扶持国内品牌的重要性,大力支持企业申请驰名商标。当这些企业为申请驰名商标忙碌时,他们发现还有一个“中国名牌产品”两者相类似,不知道该申请那个好。

国家工商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对商品都有监督管理权,一般的分工是工商局管流通环节,质检局管生产环节,他们由于权利有交叉处,似乎一直不太友好,公共的利益被两家单位作为争斗的部门利益,从外部看来质检局总是能从工商局权限范围内分到一杯羹。在驰名商标方面两家又较上劲了,你工商局搞驰名商标,颁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我就来个“中国名牌产品”自行颁布《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驰名商标是有来历的,在相关国际公约里都有规定,最早见于《巴黎公约》,在《Trips协议》中也有规定,1999年6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审查通过了《保护驰名商标条款》。我国加入WTO对保护驰名商标是有承诺的,为此专门修订法律/法规与世界接轨,体现在工商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订为《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这个修订可不仅仅将暂行两字去掉,让法律从暂时的规定变成长久有效的法律那么简单,这一变化是根本性的,体现在将管理改为保护,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根据以前的规定,驰名商标由工商局主动来认定,那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将成为商标领域最高的荣誉,驰名商标就是个荣誉称号,突出的是政府对驰名商标的管理。这种认定充满行政色彩,当然免不了有权利寻租的嫌疑。而修订后的规定将认定方式改为“被动认定”“个案有效”,也就是工商局不再主动地认定某个商标为驰名商标,而让商标持有人自己来申请,被认定的驰名商标只对具体的案件是有效的,也就是这个驰名商标称号是个相对的称号,只对某个案件而言才是驰名商标,现在的法规突出的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这一改变还原了驰名商标的本来面目,与世界接了轨。驰名商标是有法律出身的,是个世界范围内都认可的东西。1989年,北京市药材公司发现其“同仁堂”商标在日本被抢注。该公司遂以“同仁堂”系驰名商标为由,请求日本特许厅撤销该不当注册的商标,日本有关方面要求中方提供“同仁堂”系我国驰名商标的证明文件。为了保护我国商标在他国的合法权益,商标局在做了广泛的社会调查后,于1989年11月18日正式认定“同仁堂”商标为我国驰名商标。日本方面认可了中国政府的认定,撤销了“同仁堂”在日本的不当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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