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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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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终止的主要情形有:

1、到期终止;

2、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同;

3、其他需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况。

合同到期终止的,合同备案自动失效。合同提前终止时,双方应当签订终止协议。合同双方就合同终止发生争议的,应请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依据裁定向商标局办理提前终止备案,商标局予以公告。

(二)提前终止备案不需缴纳归费,需提交的材料有: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提前终止申请书;

2、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签订的终止协议或法院及仲裁机关做出的终止决定,终止协议或终止决定应在三个月之内报到商标局;

3、原备案通知书。

4、代理人委托书。

商标局审核合格后出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提前终止通知书》,发布公告。不符合条件的,进行补正。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后,原被许可人仍继续使用许可人商标,许可人可以依法追究其商标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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