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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商标专用权与商标禁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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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维护与建设构成企业目前知识产权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经常会有很多疑问,例如,申请注册的商标为什么要选择黑白色彩的标样?注册人不生产这个产品,为什么要注册该类别的商标?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侵权,实践中能给予保护吗?针对以上问题,在此通过分析商标权的主要权项构成,为企业的商标管理工作提供一些规律性的方案,以期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商标权是一个集合概念,它的内容包括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禁用权、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等。其中,商标专有使用权和禁用权构成了商标权的主要权项,也是企业商标管理过程中遇到问题最多、争议最大的部分。

商标专用权

商标专有使用权,也就是商标专用权。它的定义是,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拥有直接的支配权。商标专用权表现为注册商标所有人能够为一定行为,特别是以独占使用为主要内容和特征的行为,具有积极作为的意义,因而也可以把商标专用权称为商标注册的积极效力或商标权人的积极权利。在这里强调“直接的”概念,即不需要借助任何解释或外力而直接行使的权利,因而又可以把商标专用权理解为商标的绝对权利。

如何取得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除了注册商标的特殊保护之外,普通商标的专用权是通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备案而取得的。

商标专用权是通过注册而取得的,那么所取得的商标专用权的权限范围有多大呢?商标权人能主张或行使自己的哪些权利?《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又有补充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同~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权人通过商标注册所取得的专用权范围,有明确严格的规定,即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那么,既然专用权仅局限于注册事项,那么如果他人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是否能被认定为侵犯商标专用权呢?回答是肯定的。《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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