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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知识

来源:网络

第一章 商标基本知识

一、什么是商标?

我国俗称商标为“牌子”,商标是区别商品的来源或服务的提供者的一种标记,譬如:大家比较熟悉的饮料商标“可口可乐”、电器商标“美的”,就是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而“麦当劳”就是区别服务提供者的标志。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商品或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有特定的标记。没有注册的商标为未注册商标,一般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商标的特征有哪些?

(一)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二)商标具有独占性。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区别与他人的商品来源或服务项目,便于消费者识别。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称所有人的商标权,违犯我国商标法律规定。

(三)商标具有价值性。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

商标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商标可以有偿转让;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

(四)商标具有竞争性,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生产经营者的竞争就是商品或服务质量与信誉的竞争,其表现形式就是商标知名度的竞争,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

三、商标的构成要素有哪些?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有什么限制?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有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四、什么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五、什么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以上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六、商标的种类有哪些?

(一)根据构图形式分类: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图形与文字组合商标。

(二)根据用途和作用分类: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三)根据拥有者、使用者的不同分类:可划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集体商标。

(四)根据管理分类: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五)根据使用动机分类:分为联合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

(六)根据寓意分类:分为有含义商标和无含义商标。

(七)根据使用方式分类:分为主商标、分商标、商品群商标、具体商品商标。

(八)根据载体分类:分为平面商标、立体商标、音响商标、气味商标等。

七、什么是商标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八、什么是注册商标?使用注册商标时可否不标明注册标记?

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拥有人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获得核准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志。注册商标在其有效期限内,注册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标明注册标记,但这不是强制性规定。标明注册标对保护注册商标的权益有不利之处:一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犯要求处理时,法院可能会因侵权人不知该商标为注册商标而对其从轻处理;二是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时,对方可能因不知为注册商标而不同意赔偿。

九、注册商标应标明"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有些商品标注的"TM"字样是何含义?TM的使用在国际商标使用惯例中是何含义,我国的态度怎样?

R是英文registration(注册)的字头,是国际通用的注册标记,与我国的注(注册的简称)、"注册商标"是同一含义。TM是英文trademark(商业标记即商标)的缩写字头。在国际上使用比较普遍,主要是告诉他人该图形或文字是作为商标使用的,而不是装潢、警示其他生产厂商不要擅自使用。由于我国实行注册原则,只有申请并获得注册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才能得到法律保护。

十、什么是未注册商标?

商标使用者未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自行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记。未注册的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使用未注册商标时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

十一、未注册商标、已注册商标、正在申请注册商标在使用中有何区别?

未注册商标和已注册商标是商标存在的两种形态。一个商标不管它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之后,申请人即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人就不能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再使用该商标。注册商标在使用时要标注注册标记。正在申请注册商标在没有取得商标注册证以前在使用中与未注册商标一样对待,是不准标注注册标记的,否则就是冒充注册商标。

十二、注册商标包括哪些类别

注册商标可以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商品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将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与他人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区别开来,而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志。商品商标可以是具有某种含义或毫无任何意义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如同其它商标一样,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用条款,不损害公共道德或他人的利益,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均可成为商品商标。

服务商标又称服务标记或劳务标志,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与商品商标一样,服务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而构成。它一旦被服务企业所注册,该企业也就拥有了对该服务商标的独占专有使用权,并受法律的保护。是指服务的提供者为将自己的服务与他人的服务区别开来的一种标志。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十三、国家对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都有哪些规定?

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包括:

1、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

2、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其他商品。

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在商标未经核准注册时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十四、商标专用权可以共有吗?

可以。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以上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

十五、为什么要申请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对企业经营者有何意义?

商标是企业形象、产品、服务的识别标志。商标就是市场,商标就是效益。一个企业培育一个品牌可能要花费很多时间、金钱,而一个好的品牌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财富。商标采用先申请原则,如果一个有影响力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将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由于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所以未注册商标始终处于一种无权利保障状态,随时可能因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核准注册而被禁止使用。所以,企业经营者若想稳定地、有保障地使用某个商标最好将其注册。

十六、注册商标对消费者有何意义?消费者如何识别?

由于商标注册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具有稳定性,相对来说生产经营者比较注意产品质量,而且可以通过查询资料核实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而核实未注册商标企业的情况就不那么容易了。因此消费者购买注册商标商品权益保障性稍大一些。

当然识别商标质量仅仅从商标注册与否是不够的,还要审查其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消费者识别商标是否已注册主要是看商标旁边有无注册标记。

十七、恶意注册的禁止情形?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

一、商标专用权有哪些特征?

(一)商标权是由国家确认的一种权利;一个国家只有一个机构有权受理、审查、批准商标权。

(二)商标权具有专有性。又称独占性或垄断性。

(三)商标权具有地域性。一国核准的商标,只在该国领域内有效,对其他国家不发生效力。

(四)商标权具有时效性。在我国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满后,商标权人如果希望继续使用并得到保护,须在到期前半年内办理有关续展手续并缴费。商标续展的次数不限。

二、商标注册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一)注册准备:

1、 注册方式的选择:

一种是自己到国家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事宜(中国商标法允许本国公民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另一种方式是委托商标代理组织来向您提供商标代理服务。这样,会节省您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当然,对方会收取相应的代理费。

2、商标在先注册权利的查询工作:(商标查询)

商标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出注册申请前,对其申请的商标是否与在先权利商标有无相同或近似的查询工作。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查询虽然不是注册商标的必经程序(遵循自愿查询原则),但此项工作可以大大减少商标注册的风险,提高商标注册的把握性。在查询过程中,会受数据处理及商标申请审查期等原因的影响,使得部分在先申请的商标无法进入数据库,因此无法查询检索到该部分信息。另外商标查询与审查工作由不同人员承担,而查询人员与不同审查人员的审查观点上可能出现不同的意见,因此,商标查询的结果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以,注册商标之前,找一家专业的商标查询公司或一家具备完善的商标查询条件的商标代理组织是十分重要的。

3、申请商标资料的准备:

(1)如果您是以自然人名义提出申请,需出示您身份证及递交本人身份的复印件。如您是以企业作为申请人来申请注册,需出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提供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有单位公章及个人签字的填写完整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图样5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交着色图样5份,黑白墨稿1份)。提供的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纸张或者用照片代替,长或者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商标图样方向不清的,应用箭头标明上下方。申请卷烟、雪茄烟商标,图样可以与实际使用的同样大。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能够确定的三维形状的图样。以颜色组合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文字说明。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

(3)准备相应的注册费用:按照《缴纳商标业务规费收费标准》缴纳相应的注册费用,网上受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比纸件商标注册申请优惠20%,及每件8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80元)。

(二)申请注册:

1、只有具有以下条件的个人或团体才可在我国提出商标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自然人、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者、个人合伙或者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按对等原则办理的国家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符合上述条件。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时,按照自愿的原则,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2、按商品与服务分类提出申请:

目前,我国商标法执行的是商品国际分类,它把一万余种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分为45个类,其中,商品34个类,服务项目11个类。申请商标注册时,应按商品与服务分类表的分类确定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在不同类别提出注册申请这样可以避免商标权适用范围的不正当扩大,也有利于审查人员的核准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未列入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

3、申请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注册应附送什么文件?

申请人用药品商标,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

申请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应当附送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申请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商标,应当附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另行申请: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申请。

5、重新申请: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6、变更申请: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未提交变更证明文件的,可以自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补交,期满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7、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如何确定?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编定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天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8、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收文日期的计算方法?

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在此期间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期证明的除外。

9、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的送达方式及送达日期计算方法?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组织视为送达当事人。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文件无法邮寄或者无法直接递交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 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10、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怎么办?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交送在先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据。同日使用 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三十天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三十天达不成协议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11、释义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生明或者逾期未提交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12、商标法中的临时保护指什么?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的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临时保护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当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机构认定,展出其商品的国际展览会是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除外;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临时保护。

13怎样理解《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主要包括肖像权、姓名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厂商字号权等所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目前商标局对于申请商标中含有自然人肖像的,均要求申请人提供公正文书;对于注册他人肖像的,应提交他人的授权书。同样,在姓名权的保护上,对于注册名人的姓名使用在名人相关产品、文娱、体育、日常时尚用品上面的,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也侵犯了名人的姓名权,所以往往会被驳回。

14、注册商标打"擦边球"有哪些弊端?

所谓的打"擦边球"即注册商标傍名牌现象。对企业来说,注册商标傍名牌无非是想利用别人的商标在市场上的影响力来吸引消费者,迅速培育自己的品牌,减少广告投入。但是,由于这种行为极易误导消费者,所以国家商标局在审查该类商标时,往往给予驳回。而且,由于受理后,申请人对该商标的使用,往往会被认为是侵权行为,从而陷入无休止的商标纠纷当中,得不偿失。所以,对于申请人来说,建议创自己的品牌,不要"擦边球",应走商标规范化之路。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一、商标审查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一)商标审查

商标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

(二)初步审定

商标的审定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后,对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允许其注册的决定。商标局对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异议期满之日前,申请放弃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人放弃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商标局应当撤回原初步审定,终止审查程序,并重新公告。

(三)注册公告

商标注册是一种商标法律程序。由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商标局审查后予以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内没有人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裁定不成立的,该商标即注册生效,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一个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大约需一年至一年半时间。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商标续展注册。

(四)领取商标注册证

通过代理的由代理人向商标注册人发送《商标注册证》。

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应在接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后三个月内到商标局领证,同时还应携带:

1、领取商标注册证的介绍信;

2、领证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应加盖当地工商部门的章戳;

4、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

5、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的需附送工作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五、在什么情形下商标局可以驳回申请?

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六、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的原则是指什么?

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的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七、在什么情况下什么人可以提起商标异议,我国法律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异议人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的异议裁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商标局在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即生效。

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之日起计算。

八、什么是恶意抢注?

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行为。

九、对驳回申请的商标怎样申请复审和起诉?

(一)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应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申请的原申请人,其他人有驳回复审申请人资格。

(二)驳回商标的复审在原注册申请基础上进行。

(三)商标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交送《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为办理。

外国申请人必须委托国家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四)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应在收到驳回通知书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

十五天期限的计算,以申请人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书的信封上的送达邮戳日期和提出复审申请信封上的发出邮戳日期为准。在十五天内来不及办理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延期申请书》,期限为三十天。驳回复审申请超过法定期限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并退回其申请。

(五)《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应当附送商标局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原商标图样10张、《商标驳回通知书》以及商标局寄送《商标驳回通知书》的信封。

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的,还应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申请人应按《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规定的各项内容填写,复审理由可以附页形式与申请书一并装订好,并可附送其它证明材料。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要求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三)与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利害关系的。

十一、什么是及时审查原则?

商标主管部门应当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及时进行审查。

十二、错误的更正是指什么?

错误的更正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申请更正;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更正,并通知当事人。但是这种错误的更正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十三、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应当如何审查?

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标准审查:

(一)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二)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

对于上述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应当从严审查,慎之又慎,通过相关审查处处委会、商标局审查业务工作会议、商标局局务会议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商标申请程序过程中,商标申请人可以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章注册商标的变更、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一、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未提交变更证明文件的,可以自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补交;期满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有效期满,继续使用的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商标局核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后,发给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三、注册商标如何进行转让?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注册商标如何进行使用许可?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第五章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一、注册商标争议如何解决?

(一)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二)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三)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即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副本。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的,应当在公开评审前15日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公开评审的日期、地点和评审人员。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其评审申请视为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缺席评审。

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请的,经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请的,评审程序终止。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能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吗?

不能

三、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是否具有溯及力?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一、注册商标如何使用?

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注册标记包括(注外加○)和(R外加○)。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二、《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如何处理?

《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在提交补发申请时交回商标局。

三、什么是注册商标的不正当使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注册商标的不正当使用: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有上述三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此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注册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四、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的质量管理是怎样的?

商标使用人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其中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的2倍以下。

五、我国法律对商标的注销是如何规定的?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上的注册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销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

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

六、对被撤销或者注销的商标的注册有什么限制?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在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七、商标被撤销或者注销的后果是什么?

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注销的,原《商标注册证》作废;撤销该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或者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生的注册的,由商标局在原《商标注册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八、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没有申请注册的如何处理?

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没有申请注册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非法经营额10%一下的罚款。

九、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什么限制?

(一)不得冒充注册商标;

(二)不得使用商标法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为商标;

(三)其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通报或者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的罚款。

十、对被撤销的注册商标如何救济?

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对罚款决定的救济和执行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国家商标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哪些案件?

a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 b .异议裁定复审; c .撤销注册商标复审; d .争议商标裁定。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一、 哪些行为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主要有三种情况:一种是没有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这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一种是明知某种商品假冒别人的注册商标,却仍然销售的;还有一种侵权行为是伪造、擅自制造别人注册商标的标识,或者销售这些标识的行为。具体来说有以下情形: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七)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八)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九)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如何处理?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三、如何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有关部门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职权有哪些?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五、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如何认定?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的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被侵权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什么是诉前禁令?

“诉前禁令”是指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七、什么是诉前证据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是指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八、在什么情形下需追究商标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需追究商标侵权人的刑事责任的情形: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

(三)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

九、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计算的?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十、商标权人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了商标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商标权人的权利包括: a .独占使用权; b.许可使用权; c .商标转让权; d .商标继承权; c .商标法律诉讼权。

商标权人的义务包括 :a .正确使用注册商标; b .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

第八章商标与企业

一、为什么企业在产品投入市场之前就需要立即注册商标?

大多数企业在创业之初,由于商标意识淡漠,或者考虑到经费的问题,往往忽略了注册商标,等到企业发展壮大之后,才考虑到去注册商标。但是由于产品在市场上已经有了一定的名气,往往已经被人抢先注册了。对于本应该属于自己的商标,企业现在却不得不花费高额的代价换取,实在是得不偿失。所以建议企业先注册商标,再做广告宣传或者投入生产。

二、商家为什么要注册防御商标?

商家的品牌意识日趋理性,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商家为保护品牌而纷纷注册商标,寻求法律保护。因为只有注册商标才受法律保护。但也有少数商家却因未注册商标而受损。防御商标是为了防止他人在其它类别上使用同一商标而设立的一个商标类别,我们都知道的"红蜻蜓","长虹"等都在很多相关行业和类别都申请了这一商标,以防止被他人抢注和使用。好多商家却不愿意这样做,我们有些商家花许多费用宣传自己的品牌,却不愿花2000元注册一个防御商标。所以,我们希望我们拥有的好品牌不要成为他人的盘中餐,我们要有意识的去保护。

三、企业为什么要注册联合商标?

所谓的联合商标就是与企业的主商标近似的商标。比如杭州娃哈哈公司注册了主商标"娃哈哈",同时又注册了联合商标"哈哈娃"、"娃娃哈"、"哈娃哈",这样主商标的专用权利自然就扩大了,同时又最大可能性地避免了被其他企业"傍品牌"所造成的损失。由此可见,企业注册联合商标非常重要。

四、商标与企业名称有何区别?

(一)构成要素不同。企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商标只能由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显著部分构成。

(二)功能不同。服务商标仅区别不同的服务出处,企业名称则可以识别不同企业的经营,包括服务和商品。一个企业可以有多个服务或商品的商标,但企业名称一般只有一个。

(三)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服务商标只要不违反《商标法》所禁用的条款,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经注册就可使用,只是没有专用权。企业名称则必须经国家指定的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才能使用。

(四)专用权范围不同。服务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在全国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仅在规定的区域内享有专用权。

(五)表现形式不同。服务商标的表现形式是文字、图形及其组合,&127;企业名称只能用文字表示。

(六)适用法律不同。各国规范企业名称的法律有很大差异,商标则是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范。

(七)商标可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企业名称不得单独转让,也不允许他人使用。

五、注册商标对企业经营者有何意义?

由于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所以未注册商标始终处于一种无权利保障状态,随时可能因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核准注册而被禁止使用。所以,企业经营者若想稳定地、有保障地使用某个商标最好将其注册。

六、企业为什么要做好商标监测工作?

商标检测是指以自己注册的商标为保护对象,对经商标局初审公告后的商标的法律状态进行监测。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经过初审公告的商标在公告期内任何人都可以对其提出异议,这也是法律赐予公民的商标监督权利。对于企业来讲,如果能够及时发现初审公告后的商标有与自己注册的商标近似的,可能与自己注册的商标混淆的,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的情形的,都可在异议期内对这些商标提出异议,防止其注册,从而作到防范有力。另外,企业通过商标监测,还可以了解同行业其它企业的经营、发展动态。由于目前大多数企业的商标监测工作流于形式,监测人员不专业,不能很好的达到监测的目的,所以建议最好委托国家商标局指定的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来进行持续性的商标检测工作。

七、企业改制、合并或被兼并后,是办理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变更,还是办理转让?

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1)、如果企业名称因改制而改变,通常情况下应办理商标转让手续;(2)、如果商标注册人与另一企业合并后,仍以原注册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则不需要变更;如果合并以后以一个新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则应当办理商标转让手续;(3)、如果商标注册人被另一企业兼并(包括以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都应当办理商标转让手续。

八、企业分立、合并、改制、破产后商标转让如何办理?

(一)企业分立、合并或改制时应在清算核资过程中找资产评估机构明确核算商标权的价值,并在企业分立、合并或改制合同及有关政府文件中明确商标权利的归属,并办理商标的移转手续;

(二)破产后由清算小组对其商标进行处置根据《破产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企业破产后其财产的处理权力归企业破产清算小组所有,因此破产企业商标权应由清算小组处理。

九、商标对于一个企业或个人带来什么好处?

在当今市场竞争中,品牌体现着一个企业的素质、信誉和形象,也体现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和竞争能力。创立和发展品牌,是企业保持旺盛生命力的有效手段,也是国家控制全球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品牌是体现经济实力的重要标志。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品牌是企业以自己的注册商标为发展载体,长期苦心经营所形成的有别于其他企业的经营理念、商业信誉和企业形象的生动集中展示。

(二)品牌是提高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全球经济买方市场初步显现,竞争日趋激烈,市场已由产品消费走向品牌消费。在日益多样化、个性化、细分化和复杂化的买方市场,企业凭借一般竞争手段取得竞争优势的难度越来越大,依靠贴牌生产获得的成长空间越来越小。同时,品牌作为一种资源,不仅本身具有巨大的价值,而且可以通过有效运作来控制更多的资源。

(三)品牌是推动产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产业发展本质上就是过时产业的淘汰、传统产业的改造和新兴产业的涌现。没有自主品牌,新兴产业体系很难建立,即使建立了,根基也不会稳固。只有培育和拥有核心技术,产业才有持续发展的源动力;只有创立和做大自主品牌,产业才有不断提高的竞争力;只有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有机结合,经济才有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可靠保障。目前,全球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步伐越来越快,靠品牌推动产业发展、靠品牌培育新的增长点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四)品牌是获得高额利润的重要保证。目前,品牌,特别是知名品牌,是赢得市场、获得高额利润的重要保证。

一个商标的知名程度直接影响到其商品或服务的经济效益,出于对企业、经济的保护角度考虑,各级政府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然对驰名商标加大保护力度,同时在立法,司法上增加保护措施。以保证一个驰名商标的市场发展。

十、著名商标对一个企业来说有何意义?

(一)商标维权不用愁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知名商品的保护中特别指出: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凡获得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的,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据职能,对被认定的商标扩大保护到企业字号,即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相关行业内将著名商标用作企业字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的市场检查中,将著名商标列为重点,开展经常性的专项执法活动。

(二)做大品牌打造市场

“著名商标”有益于企业扩大商标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许多著名商标企业纷纷通过申请“著名商标”来推动企业制定实施商标发展战略。同时,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给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三)企业发展后劲足

认定和保护著名商标,对促进本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经对三年期满的著名商标经济指标的分析,近3年企业经济取得发展的占到65%。其中有一批申请商标的销售额与前3年相比,出现成倍的增长。

第九章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一、什么是商标代理?什么是商标代理组织?什么是商标代理人?

商标代理是指商标代理组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

商标代理组织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的法律服务机构。

商标代理人指在商标代理组织中执业的工作人员。

二、商标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业务有哪些?

(一)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评审、侵权投诉等有关事项;

(二)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担任商标法律顾问;

(三)代理其他有关商标事务。

商标代理人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等文件,应当由商标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商标代理组织印章。

商标代理组织不得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三、商标代理人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熟悉商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商标代理专业知识;

(三)在商标代理组织中执业。

商标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商标代理组织执业。

四、商标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商标代理人的权利:

商标代理人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查阅有关案件材料;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案件有关情况。对此,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予支持。

商标代理人的义务:

商标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商标代理人应当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把未经公开的代理事项泄露给其他机构和个人;

商标代理人在明知委托人的委托事宜出于恶意或者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商标代理人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商标代理人不得私自收案收费;

商标代理组织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

五、通过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商标注册申请等商标事务有哪些好处?

商标代理组织及商标代理人是专门从事商标代理的商标法律服务机构和专业人员。正如其他法律服务机构能给委托人提供及时的、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一样,商标代理组织能够提供诸如商标咨询、商标设计、商标代理、商标法律顾问、商标侵权案件等服务。商标注册申请人直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等商标事务,需要携带公章、介绍信、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等许多手续,还需要自己填写申请表格、打字、交费等,既麻烦且费用大。更关键的是因为不懂得商标专业知识,填写的申请格式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从而延误了时间。而委托就近商标代理组织机构代理,可得到耐心细致的服务,只交付一定的代理费、查询费,既省时又省力。

第十章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一、 驰名商标的定义:

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而且“驰名商标”持有企业的公司名以及网址域名都会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格外法律保护。 到目前为止,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共有1624个,其中外资品牌占98个。

二、 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

(一)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而且必须将这一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才能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这一商标在相关人群中具备一定的知名度。

(三)当事人又依法提出了申请。

三、认定驰名商标的程序:

(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指出:驰名商标就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驰名商标”,最早来自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按照国际和国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驰名商标制度是为充分保护知名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创设的,其宗旨是合理保护相关的商标所有权,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驰名商标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巩固地位,对抗恶意抢注、不同商品的相似商标影响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我国企业纷纷申请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

所谓的驰名商标,是相对所涉及的侵权纠纷而言的,其被作为驰名商标而被保护的效力,也是有一定范围和强度的。在这一个纠纷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不等于在另外的侵权纠纷中也享受驰名商标的待遇。更不等于在任何时候和范围内都受到特殊的保护。

目前,我国实行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均可认定的双轨制,但须以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请求为前提,并且该申请或请求必须建立在相关权益受损的基础上。驰名商标的保护也不同于普通商标仅限于相同或相似的商品,驰名商标采取跨类保护,只要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他企业在其任何商品中均不得采用该驰名商标。

(二)行政认定:一直以来,中国驰名商标大部分都是通过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与人民法院相比,其认定的驰名商标所占比例更大。在商标注册、使用与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具体事实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1、通过商标局认定: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由各省级工商局将经过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最后,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也可以向商标局请求认定其商标驰名,此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2、通过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依照商标法及条例的规定,在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此时,有关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3、通过人民法院认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个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为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目前,许多企业纷纷将其商标通过司法这一新兴方式认定为驰名商标,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企业商标意识、品牌意识的增强,对于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权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司法认定方式可以在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完成,使驰名商标的认定更为便利,因而已成为许多企业的首选方式。

四、如何认定驰名商标

(一)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上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相应的,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经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累积至目前已接近1000件。

(二)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依照以上认定驰名商标的五个因素进行。当事人对曾经被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认定驰名商标的五个因素进行审查。

按照商标法和2001年7月1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02年10月1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域名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按照个案认定、被动认定和根据案件需要认定的原则,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商标法第14条规定,对涉案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并给予强有力的保护。自2001年7月至2005年10月,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了“华能”、“国美电器”、“奇正”等72件驰名商标。其中,2005年1月至10月认定的42件驰名商标中,9件的权利人是外国人。

五、要把驰名商标当作防止不正当竞争的一种制度,而不是当作一种荣誉称号和进行广告宣传的资本,更不能为了获得这种特殊的“资本”,弄虚作假,甚至制造根本不存在的商标纠纷,以求在诉讼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用来维护公平竞争的,而不能把它作为工具进行不正当竞争,这是起码的商业准则。

六、目前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

(一)商标异议程序中一并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即申请人如果认为他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权利相同或相近似时,在提出异议申请的同时提出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二)商标争议案件中同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对商标驰名的认定申请:即申请人如果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同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证明自己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三)在商标侵权行政处理过程中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申请人如果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该商标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自身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四)在商标侵权民事诉讼程序中,向地方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起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

七、驰名商标的行政保护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前提情形是:

(一)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商标法第十三条1)

(二)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1、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申请

如果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属于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属于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规定情形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包括: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当事人要求依法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2、保护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1)对案件的审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规定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相关规定中的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规定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2)对材料的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第一种规定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该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3)处理决定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保护驰名商标的处理决定,处理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抄报商标局。

3、其他情形

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判定上述行为是否可能对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构成损害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独创性以及驰名程度。

八、驰名商标认定的定位是维权手段,而非最终目的

一段时期内,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曾采用主动认定、批量认定的方式。驰名商标主动认定并不违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然而长期、大量主动认定也有其消极的一面。

驰名商标的主动认定强化了人们对驰名商标的认知程度、信赖程度,同时,驰名商标的主动认定在商标所有人与社会公众之间人为地形成了一种权利的不平衡,往往会导致对驰名商标的过度保护,这对其他企业有失公平。尤其是像文字组合这样的商标,并不是任意几个汉字组合在一起就能形成一个好的商标,它需要精心策划、设计才行,然而真正寓意深刻的汉字组合又显得那么有限,因此这种文字组合被个别厂家垄断使用也并不合理。

因此,合理与否,关键要在侵权纠纷的个案中评判,而不是用预先认定的驰名商标来威慑未来可能出现的竞争对手。一些商家正是看中了驰名商标能给企业带来好处,因而才千方百计地认定驰名商标,把认定驰名商标作为一种目的,而不是把它作为一种维权手段。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个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司法认定方式也就有了更为充分的法律依据。许多企业纷纷将本企业的商标通过司法途径认定为驰名商标,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企业商标意识、品牌意识的增强,对于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权具有积极意义。同时,由于这种司法认定方式可以在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完成,因而也就成为了许多企业的首选方式。

九、驰名商标优势

(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以及拥有驰名商标的好处

申请驰名商标对于商标的保护具有如下好处:

1、对抗恶意抢注;

2、对抗不同商品的相同(似)商标影响;

3、对于近似商标的认定更容易;

4、在立案调查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时,不受立案金额的限制;

5、防止其它公司以驰名商标为公司名称注册;

6、在电子商务中避免域名注册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在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使其蒙受损失的注册商标时,不受本款中的五年的时间限制。

一个商标的知名程度直接影响到其商品或服务的经济效益,出于对企业,经济的保护角度考虑,各级政府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然对驰名商标加大保护力度,同时在立法,司法上增加保护措施。以保证一个驰名商标的市场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的十四条指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补充>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标。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首先提出了驰名商标的概念,要求对驰名商标予以更高程度的保护。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作了相应的规定,并在条文表述中有意识地回避了认定机关,突破了《巴黎公约》中由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规定,由此可以得出Trips协议所说的驰名商标认定并非由上述机关专属的结论。Trips协议的这一规定,实际是将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的确定问题交由各国立法所决定,并为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打开了一扇“方便之门”。2001年10月27日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规定了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及认定原则,并将驰名商标的认定从以往单一的行政审查拓展到司法审查的领域。

<补充>驰名商标的形式要件

商标法没有规定驰名商标的形式要件,给司法和行政管理部门留出了很大的裁量空间,也出了一个难题。那么驰名商标是否必须具备形式要件﹖考虑到以下三个现实因素,驰名商标必须同时具备形式要件:

首先,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实质要件或要素过于抽象和笼统,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和把握;

其次,确定形式要件可以防止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维护良好的执法秩序;

再次,确定形式要件可以保障驰名商标的相对稳定性,使得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至于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关系,实质要件是驰名商标构成的事实条件,形式要件是驰名商标构成的法律条件,二者不可偏颇。如果过分强调实质要件而轻视甚至忽视形式要件,容易导致法律秩序的混乱;反之,如果过分强调形式要件而不尊重实质要件,则会背离驰名商标保护的宗旨,走向程序主义或虚无主义。

十、驰名商标保护

(一)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

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一般分为相对保护主义和绝对保护主义两种:

相对保护原则是指禁止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在与商标所有权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巴黎公约》采取的即是相对保护主义原则;

绝对主义保护原则是指禁止他人在任何商品,包括与驰名商标商品不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TRIPS协议采取的即是绝对保护主义原则(但实际上这种绝对保护也是有条件的,即只有当使用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的商标容易暗示与驰名商标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使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

我国商标法兼采两种原则即混合原则,即对于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采取相对保护主义原则,对于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采取绝对主义保护原则。这种做法既考虑并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也兼顾了国际公约。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商标法虽然采取的是混合保护原则,但从实际情况看更倾向于绝对保护主义原则。

首先,在我国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绝大部分已经在中国获得注册,而且注册范围比较广泛,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少之又少;

其次,在2001年商标法修改以前,商标注册和管理部门对国外驰名商标实际上已经给予相对扩大的保护,对于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的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驳回注册申请,对于已经实际使用的,执法部门也援引有关法律予以保护;

再次,我国目前行政途径认定的驰名商标多是国内的,并未完全采取绝对保护主义原则。

(二)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较晚,《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对驰名商标的扩展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禁止不当注册。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商标局可以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

2.禁止不当使用。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3.禁止作为商号使用。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予以撤销。我国修正后的商标法第十三条中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展至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对驰名商标的扩张保护。

十一、驰名商标的权利限制

(一)一般限制:

首先是商标限制,经认定或认可的驰名商标的内容是确定的,既不得扩大也不得改变;

其次是商品或服务项目的限制,驰名商标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关系是恒定的,不得随意扩大商品或服务的范围;

再次是时间的限制,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驰名商标保护期限,但驰名商标不应当是终身的,应当是动态的和变化的,而且,以注册为认定前提的驰名商标还应在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内。

特殊限制:与一般商标不同,由于驰名商标与商标注册人、商品质量信誉等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一些国家法律规定严格限制甚至禁止转让或许可使用。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实际中如何掌握呢﹖

首先,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原则以及商标权的私有性质,执法机关不应设定条件限制或禁止其转让或许可;

其次,对于滥施转让权或许可权的并最终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可以援引其他有关法律予以处理;

再次,对于由于商标注册人经营不善而导致信誉度明显减弱的驰名商标,将商标权进行移转并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值得鼓励和提倡。

(二)不规范使用及侵权行为

驰名商标的不规范使用行为主要表现为:

1、扩大或改变驰名商标的范围;

2、扩大或改变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范围;

3、扩大或改变商标权的主体范围。

驰名商标的不规范使用行为既违反了商标法律制度,也侵害了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因此应当予以禁止。他人侵犯驰名商标权的行为除具有一般商标侵权行为的特点和本质外,还具有这样一些突出的表现形式:

(1)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商号或域名予以登记;

(2)淡化使用行为:其一是弱化使用,其二是贬损使用。

由于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规定的条款非常粗略和原则,因此对于上述两类行为,如果商标法中已经作出规定的,可以依照商标法或商标法实施条例进行处理;如果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一般商标违法使用行为或商标侵权行为的条款,或者援引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驰名商标所有人持有的不同类别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适用三年未使用的撤销原则

我国对驰名商标给予的是特殊保护,即跨类别保护。基于这一原则,无论驰名商标所有人是否在其它类别注册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法律都赋予其排他性的功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第十五、第十六、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由此可见,中国商标法不但保护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而且也保护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尤其是对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扩大至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这充分体现了驰名商标的巨大价值和实际的法律意义。

近期,国家工商总局受理的三年未使用商标撤销案数量猛增,一方面体现了人们对知识产权法律尤其是对商标法的了解和运用能力;另一方面体现了社会对商标的需求和重视程度。

然而,2005年5月16日至6月27日广州一家日化公司连续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撤销广东太阳神集团公司的太阳神+Apollo+图组合商标在第8、11、14、17、23、27、31类的七件商标的申请。这一申请可谓创了历史记录。由于太阳神集团的组合商标是经国家王商总局商评委于2004年12月认定的驰名商标,无论该日化公司是否出于自己使用还是其它什么目的而提出,最终的申请能否获批准备受企业界和各级商标管理部门及知识产权法律工作者的广泛关注。如果这些类别的商标被撤销,显然违背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如果不撤销,这些表面上又具有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特征,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不一致。如何处理这一典型问题,成为摆在商标管理者面前的一个实际问题。

众所周知的美国可口可乐商标,是饮料行业的世界名牌。该商标在其它类别上也一定进行了大量的保护性注册,也可能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而类别不同的商标,这样的商标显然没有撤销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即便是强行撤销,他人在注册使用过程中,同样会遭受“可口可乐”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对抗与打击。我国及世界多数国家都做了相应的禁止性规定。

对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撤销权的限制使用,是防止他人滥用权利,正确执行对驰名商标给予的特殊保护原则,这一原则与TRIPS协议及相关国际条约相一致,我国法律、法规也有相应的规定。同时能够避免给我国有限的行政、司法资源增加负担。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除了享有与其他注册商标和未注册驰名商标相同的权益和受到相同的保护外,还在一定程度上禁止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如果该注册和使用可能会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基于此原则,驰名商标的非类似商品的商标也只能是该驰名商标持有人才有权注册。

首先,我国商标法赋予了驰名商标所有人对抗与之相同或近似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权利。如果允许他人使用将会造成与驰名商标的商品来源的混淆;还可能会削弱或者逐步削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特征,淡化驰名商品的价值,损害驰名商标的信誉。

其次,驰名商标所有人为加强自身商标的保护力度,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来加强防御,这是一种积极的保护措施,应当给予鼓励,不能只从表面上简单认为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而要充分考虑到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及撤销的后果,以及目的是否能得以真正实现。否则有悖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不利于创国际品牌发展战略的实现,而且制造出了新的法律冲突。

再次,从商标撤销的后果和意义考虑,也无撤销之必要。撤销原则的设定,是基于他人能正当使用或获得注册权。这仅限于对普通商标的适用,而不适用于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合理注册。即便是撤销了,按照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一年内不准注册的规定,他人仍然不能使用或注册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是损人不利己的事情。  尽管法律有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规定,但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则是对司法实践者提出的严肃课题。正确适用法律不但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平息当事人的冲突,减少讼争,更能节省有限的行政与司法资源,避免诸多讼累,从而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对维护社会稳定将起到积极作用。

当然,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商标法赋予的义务。如果注册商标长期被搁置不用,不但体现不了商标自身的价值,使注册人为之付出的劳动和代价得不到相应的回报,也发挥不出该商标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而且还关系到他人权利受到限制而影响真正需要使用该商标人的利益。基于平等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商标注册人和其他人的利益,制定《商标法》第四个四条第(四)项规定,对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予以撤销,符合商标法的本意和立法精神。但已经驰名的商标在其它类别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则不适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的规定。事实上,驰名商标持有人对驰名商标的宣传和使用,均涵盖了其它类别,故对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提出撤销申请的应予以驳回或不予受理。

(四)最高法院知产庭庭长蒋志培博士强调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

蒋志培庭长在最近深圳举行的中国商标节上说:人民法院要对驰名商标加强司法保护。他强调,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在注册阶段的保护,二是在注册后发生商标侵权阶段的保护。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保护,就是注册阶段或者称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对他人在中国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侵犯(此种侵犯是指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要件的),可以请求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第十三条第一款又作了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不予注册和禁止、停止使用,就是对权利的救济措施。

我国与大多是国家一样都实行商标注册保护制度,要享有商标专用权都要进行注册。因此,驰名商标也要进行商标注册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才能享有前面提到的第二层次的保护。

同时最高法院关于商标法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对跨类别侵犯注册驰名商标的,做出了承担各种民事责任的规定。这些都是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的规定。

蒋志培庭长披露,按照个案认定、被动认定和根据案件需要认定的原则,至今年10月,全国法院共认定了71件驰名商标,其中9件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是外国人。依法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切实保护了中外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他说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要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要防止不当认定而损害驰名商标制度的公信度和权威。

蒋志培庭长说,在网络环境下依法保护驰名商标等知识产权,调整域名使用者与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等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正确审判涉及域名和网络商标侵权的民事纠纷案件,已成为网络时代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又一个新课题。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公布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如何适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做出了解释。

200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网络环境下侵犯商标权的一种主要形式做出了规定。

这些司法解释的公布,标志着在计算机网络这一新的领域,我国已经设置了对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商号以及合法公平竞争、域名等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和权利义务关系司法调整机制,这必将对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和信息网络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中,从界定商标侵权行为的角度,明确规定网络环境下的一种侵犯商标权的情形,即:“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应当追究停止侵权、赔偿等民事责任。这条规定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在网络环境下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

此外网络环境下已经涉及违反商标法的其他侵权行为,与“实在社会”一般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认定区别不大,人民法院都依照商标法相应规定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蒋志培庭长在强调了商标品牌对经贸发展的重要作用,他说,商标的特点是它的显著性,商标的作用是区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不致混淆。因此就有注册商标的统一和权威性的问题。蒋志培庭长介绍,为了维护注册商标权授权统一性和权威,最高法院依法明确批复:在目前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凡是法律规定商标授权争议由行政机关受理并作出决定,而后如果当事人不服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行政复审的纠纷,人民法院依法都不作为民事侵权纠纷受理。这是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法院主管原则和商标法制确定的授权制度决定的。

因此在有关司法解释稿重申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涉及商标授权争议的救济途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处理,人民法院不作为民事案件处理,避免造成注册商标权制度的混乱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蒋志培庭长说,一段时间以来,利用企业名称、字号等旁名牌的现象突出。为了加强对注册商标权的保护,打击旁名牌的不法行为,最高法院商国家工商总局有关部门,取得共识,在民事责任形式承担上,解决商标权和企业字号的冲突问题。对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判决构成侵权的当事人停止、变更企业字号,从根源上制止傍名牌的侵权行为。

十二、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的区别

中国著名商标并非法律概念,因此也没有任何的认定标准和认定条件。如果一个企业自称是中国著名商标,除了涉嫌虚假宣传,也没有什么问题的。而驰名商标则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有一定的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

一般情况下,著名商标的叫法是指省级工商局认定的省著名商标,表示在省内具有同中国驰名商标相同法律效力。

驰名商标的认定目前分为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种,行政认定是由国家工商总局认定;司法认定则是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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