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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改编权界限在哪里,作者授权程度决定侵权性质

来源:网络

小说改变成电影侵权案件频发,鬼吹灯的作者天下霸唱诉电影《九层妖塔》制作方及导演侵权一案近日在北京某法院开庭审理,未经过作者授权是否就算侵犯了著作权?接下来由若悠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影视改编权界限在哪里,作者授权程度决定侵权性质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鬼吹灯》系传播已久的经典悬疑盗墓小说,基于《鬼吹灯》的好评和庞大的读者基础,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和导演陆川将《鬼吹灯之精绝古城》改编拍摄成电影《九层妖塔》,并于2015年9月23日在全国放映。

但原作者认为,电影的修改较大,且没有对其进行署名,遂起诉编剧兼导演陆川与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梦想者电影公司及乐视影业等几家被告,索赔100万元。

本次《鬼吹灯》的版权之争并非个案,2015年年底放映的《芈月传》也曾引发关于知识产权的争议,《芈月传》是在贴出七千字的草稿后被导演郑晓龙的公司看中,因其首发于网络的特殊性,关于“著作还是改编”也只能见仁见智。

其实近年来很多热门大剧都曾卷入著作权纠纷,如《北平无战事》《虎妈猫爸》《平凡的世界》《致青春》等。中研普华研究员张振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利益驱动的商业环境中,将流行小说搬上大银幕不失为一种好的商业模式,目前的影视公司收购网络文学作为改编之用已非常普遍,但改编过程中的版权纠纷问题层出不穷,版权的归属与行使是业界共同面对的一道难题。

“由于收购方或第三方平台的财大气粗,往往造成作家在侵权问题谈判方面处于弱势,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张振表示。

授权程度决定侵权性质

改编权是著作权法规定作者享有的财产权利中的一项权利,指的是著作权人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就其内容和形式进行变更,重新表现其内容,进而形成一个新的作品形式的权利。

“该项权利可以由著作权人行使,也可以许可或者转让给他人去行使。由于改编权可以由他人行使,进而造成了现实中产生较多的纠纷。”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旭华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表示。

吴旭华以上述案件为例解释说,《鬼吹灯》的著作权人非常明确,而他人在该文字作品的基础上进行改编,形成剧本(同样属于文字作品),而后拍摄成为电影(属于影视作品),在此过程中,原作品的内容和形式发生了很大程度的变更,并且导致了原著作权对于改编作品的不满意进而寻求法律救济。

吴旭华认为,该类型的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他人未取得著作权人同意而擅自改编。如前所述,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可以行使的财产权,因此著作权人可以自行改编或者许可、转让给他人改编进而获利。现实情况是,部分民事主体不尊重他人的著作权,认为只要不是全部或者是大量使用原著文字,自己加入了一些创造性劳动,即可成为新的作品而不受原著作权人的约束,最终产生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如果需要改编他人作品,首先需要征得他人同意,在取得许可的情况下进行改编;其次,还需要支付相应的报酬并且尊重原作品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但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考虑发表权。

第二种情况可以解释为他人取得了著作权人许可但是改编不符合原著作权人要求。如果改编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签订了改编作品许可协议或者著作权转让协议,那么情况就有很大差异了。

吴旭华认为,具体又分为两种,首先是改编权许可。改编人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对原作品进行改编,除非双方协议中对改编人的改编权做了限定,约定必须首先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同意才能发表,否则一般情况下改编人可以自由行使改编权,不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限制。除对原著作权的作品恶意曲解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外,均属于改编人自由行使改编权的范围。

其次是著作权财产权利的转让。如果改编人已经取得了原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全部或者部分(主要为改编权),则此时改编人的自由度更大,只要不侵害原作品作者的人身权利,可以依自己的意愿对原作品进行各种修改、改编。

“实践中,建议改编方尤其是影视作品的制片人,应当考虑第二种方式取得该类别作品的改编权,将会更加有保障。”吴旭华告诉《法人》记者。

改编权应合理使用

如果电影的拍摄方已经购买版权,可否将原作品进行大幅度的修改的问题,吴旭华对《法人》记者说:“如果通过购买取得了原作品的改编权,则在转让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可以对原作品进行大幅度的修改,但是必须保障署名权;原因是署名权属于作者的人身权利,不得转让且永久得到保护。”

他进一步说,法律对于改编的范围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主要也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约定。协议约定包括了许可还是转让,权利的类别、改编的形态、支付的报酬、限制的范围、许可的期限、违约责任等。

“现在有大批由网络小说改编的电视作品,为保证整个文化传媒产业的健康、规范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从业者在《著作权法》允许的范围内,有必要对作品的知识产权进行整体性、通盘的规划和考虑,但要基于以下三方面考虑。”张振对《法人》记者解释道,“一是出版者出版改编作品前要取得原著作者和改编作者的双重许可;二是在许可合同中对改编作品的使用方式要清晰约定,做到版权链条清晰。三是各方应明确自己的权力义务,避免侵犯原著作品的著作权。”

关于在改变电视剧的同时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吴旭华对《法人》记者说,首先应该在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或者转让情况下进行改编;其次,改编的过程中应当尊重原著,尽量在与原作品著作权人商议的情况下进行改编;最后,尊重原作品作者的人身权利。

张振同时认为,应该用网络文学实名制的方法保护作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文学的创作者,规范文学创作中的不良行为;其次,遵守《著作权法》的各项规定,并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力义务,防范侵权行为的发生;最后,采用联盟化的方式将作家联系在一起,共同分享法律资源优势,增强作家的维权意识与能力。

吴旭华亦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出于社会公众利益的考虑,规定了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他人或组织在特定的情况下为特定的目的使用著作权人作品可以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可不必支付报酬。根据改编权的性质,改编权的合理使用应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首先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改编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改编权的合理使用仅限于个人学习使用,且不得将改编作品发表,不得用于营利。此外是为学校课堂教学,改编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使用。

至于改编的前后如何避免知识产权纠纷,吴旭华最后建议道,首先,需要改编他人作品,应当首先征得他人(著作权人)同意;其次,双方签订改编权许可或者著作权转让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改编人的权利,尤其是改编的内容、形式、期限、范围和界限等等;最后,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互谅互让,有问题和纠纷,协商处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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