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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转让的效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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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转让成为很多作家头疼的事情,一方面不希望自己的作品得到很好的发展,一方面不希望自己在转让中出现问题,在著作权法或其实施条例中规定著作权转让的有效登记制度成为当务之急。下面著作权律师为您详细介绍著作权转让的效登记制度。

那么,什么是著作权转让有效登记制度呢?就是规定著作权转让登记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效力。具体说就是,由著作权立法规定,转让著作权应当由著作权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经过登记的著作权转让有权对抗第三方。当出现著作权重复转让时,应当以登记的著作权转让为有效。需要说明的,著作权转让并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如果不涉及第三方,不发生重复转让,著作权转让即使不登记也依然有效。我们可以把这种登记作为一种有限的著作权转让生效条件。

对著作权转让实行有效登记制度是由著作权转让的特点所决定的,也符合我国物权法的立法精神。从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上来看,著作权财产权属于物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客体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和不动产财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失都依法律而定。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的财产权转让以登记为生效条件,如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包括赠与和买卖等,都需要登记才具有法律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动产财产权转让无效。而动产的转让则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按照法律规定交付即可;另一种情况则以登记为有限的有效条件,规定未经登记的转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方,主要包括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大型交通工具的动产转让。动产中的其他客体还包括各种权利,如汇票、支票、股票、提单、存款单、应收账款以及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由于专利权和商标权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由国家授权而产生,因此,在专利法和商标法中同时规定了专利权和商标权的转让也必须经过登记才有效。而同样作为动产的著作权财产权,由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自创作完成之时自动产生,无需国家授权,对于著作权转让也就没有规定任何具有效力的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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