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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软件的版权保护及对传统版权法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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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软件及“自由”的含义

自由软件(freesoftware)是相对于商业软件(commercialsoftware)和共享软件(shareware)而言的。自由软件的开发者(包括修改者)将源代码全部公开,并且赋予用户运行、拷贝、扩散、修改完善等权利。

自由软件的概念首先由美国麻省理工学院(m.i.t.)的理查德·斯托曼(richardstallman)于八十年代中后期提出,他认为自由软件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应该自由传播。此后,成立了第一个自由软件组织——自由软件基金会(gnu),并拟订了一份公用版权法律文本《通用公共许可证》,对自由软件进行了界定。与享有传统版权的商业软件和共享软件相比,自由软件有如下特点:

1.提供源代码,允许修改完善;2.可以散发,并且散发对象享有的权利不受限制;3.不提供担保。

自由软件可以通过免费的途径得到,但是,同时应该指出自由软件“指的是自由而不是价格”(注:引自《通用公共许可证》,第二版.)。只要不排除gpl的自由原则,自由软件并不反对你赚钱,你可以靠出卖自由软件的拷贝(软件本身不能定价出卖),对此项服务收取一定的费用,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来赚取利润。举例说,目前流行的一种linux的cd—rom“大餐”就包含了三家商业软件公司即redhat、slackware和caldera所包装的linux扩散版本,售价为150美元,内容却非常丰富。与直接从internet上下载数百兆字节相比,cd—rom则版本其实更为便宜,而且安装起来也更为方便快捷(注:引自《linux—自由奔放的黑马》文山.《国际电子报》1998.7.27.)。自由软件也需要经费的支持,并且引入商业的一些运作方式更利于软件的传播。因此,收费并不是限制自由,而是为了更好的发展和传播自由软件。

在自由软件的发展过程中,gpl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它明确定义了自由软件的概念,制订了自由软件的发布、修改、复制的条件和条款,它成了自由软件的一般性规则。首先,gpl规定了你的软件成为自由软件的方式。你可以自愿捐献,但是作为继受者,如果修改了程序,则表示你接受了这一许可证。其次,gpl规定了著作权人及其继受者的相应权利,使自由软件真正“自由”成为可能。gpl从理论上说是一种技术转让合同,属于普通许可证中的从属许可证,按照这种许可证,版权人在许可受方使用其技术的同时,自己保留了使用该技术和向第三方发出许可证的权利,也允许受方自己以许可人的身份向第三方发出许可证(注:参见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gpl是一类格式合同,接受gpl的软件具有特殊的版权含义,成为一类特殊的版权,姑且称为gpl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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