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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唱歌手被剽窃打官司败诉,剽窃他人作品怎么处罚

来源:网络

自己的原唱歌手竟然被一官员假唱剽窃,打官司却败诉,剽窃他人作品怎么处罚?接下来由若悠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歌曲《江口水乡》改变了吉林歌手芦菲的命运。

2013年5月10日,芦菲在网上发现自己原唱的歌曲被现任四川省平昌县文物局副局长的周丽萍假唱,开始了漫漫维权路。一年后,芦菲将周莉萍、平昌县政府和平昌县文化馆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500万。

503天后,法院驳回芦菲的诉讼请求。芦菲当庭表示将上诉。

芦菲告诉上游新闻记者,为了维权,她和母亲来到巴中租房子住,靠在餐馆当服务员维持生计。“歌手”的头衔正离她越来越远。

芦菲在讲述自己的维权路时,不停地接到亲戚朋友打来的电话,问询她判决结果。

录歌

芦菲说,她在追逐音乐梦想的道路上摔了一跤。

今年30岁的芦菲来自吉林白山。2011年,芦菲从吉林艺术学院声乐系毕业后,前往上海和北京两地闯荡。

“文艺工作不好找。”上海待不下去,芦菲做了“北漂”;但北京也待不下去,她又回到了上海。

哪里才是我的城市?芦菲飘荡在京沪两地,始终找不到自己的存在感。

后来,芦菲在朋友的推荐下索性去了重庆万州的一家公司上班。尽管工资不高,但跟自己的专业相关。

有时,一些作曲者也会邀请芦菲演唱他们写的歌。2012年6月,同乡军旅词作家聂正罡受邀前往四川平昌采风。聂正罡采风后将一首名为《水墨平昌》的歌词交给词曲创作人富大华谱曲。后来,这首歌被改名为《江口水乡》。

同年10月11日,富大华将《江口水乡》的歌词通过短信发给芦菲,并告诉芦菲,这首歌由她唱,录完之后再把歌曲小样发给他。富大华还说,这首歌将参加四川平昌城市旅游文化代表歌曲评选,甚至可能被选为平昌的城市形象宣传主题歌。

富大华让芦菲自费录歌,如果选上代表歌曲,肯定会支付芦菲一定报酬。

“这样的机会挺难得的,所以我很用心。”芦菲并非没有畅想过,凭借这首歌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在事业上有所成就。

不过,随着后来事件的发展,芦菲怎么也没想到,她的知名度的确提高了,却是以一种她意想不到的方式。

假唱

芦菲把歌曲小样寄给富大华后,很长一段时间都没这首歌的消息。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聂正罡把包括芦菲演唱的歌曲小样等在内的文件通过网络发给平昌县文化馆。文化馆据此制作了MTV,并将该歌曲的演唱者署名为周丽萍。同时,文化馆把MTV提供给平昌县各大官方网站、电视台播放。

此时的芦菲还不知道,这首歌被已被选为平昌的城市形象宣传主题歌。

2014年4月底,芦菲在网上发现一段四川省第五届乡村文化旅游节开幕式文艺表演《江口水乡》的视频。视频中,一位穿着绿色长裙的表演者演唱了《江口水乡》。可芦菲越往后听,越发觉得歌声是自己的。反复确认后,芦菲认定,有人在假唱。

根据大屏幕上显示的信息,假唱者叫周丽萍(又名周莉萍)。

芦菲出示给记者的票据复印件显示,芦菲和其母于4月30日上午乘坐火车抵达成都。下车后,两人直奔旅游节的主办方之一——四川省旅游协会举报。

芦菲说,四川省旅游协会的工作人员让芦菲去平昌了解情况。她找到平昌县政府时,对方又让芦菲找县文化馆。“政府的人说他们(文化馆)负责歌曲的创作,并具体承担(旅游节)开幕式文艺演出任务。政府已经授权文化馆全权处理。”

协议

芦菲回忆,5月3日刚到平昌时,县文化馆的工作人员对母女俩特别热情。不仅吃得好住得好,而且还有人带着游山玩水。10天后,在平昌县江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双方签订协议。

协议内容显示,平昌县文化馆承认芦菲的声音被盗用,“侵犯了芦菲的名誉权等,造成了各方面的严重伤害的行为”。

由此,县文化馆承认芦菲为歌曲原唱,授权给芦菲《江口水乡》歌曲的永久演唱权,授权芦菲拍摄歌曲的MTV,并在平昌县电视台、平昌县官方网站等平台发布;同时,赔偿芦菲15万元。

作为交换,芦菲对县文化馆及相关单位在《江口水乡》歌曲演唱、使用中的侵权行为表示谅解,放弃侵权一事所有的民事赔偿的权利,不再追究。

不仅如此,双方还为日后的合作达成共识:县文化馆为芦菲提供演出平台,芦菲也愿意一定程度上无偿演出。

签完协议的第二天,县文化馆的工作人员就带着芦菲拍摄MTV。拍摄完毕后,双方在协议上增加了一条:县文化馆有权使用上述音频和视频,芦菲不再收取费用;但县文化馆必须在各级传媒上使用上述音频和视频。

芦菲以为,双方签订协议后,此事就算了结了。

不过,她又错了。

2016年3月25日,芦菲手拿判决书走出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官司

2014年6月10日,平昌县文化馆才在平昌县政府官网上发表声明:歌曲《江口水乡》(富大华作曲、聂正罡作词)原唱者为芦菲。

15天后,芦菲接到平昌县文化馆的演出邀请电话。但是,时间距离演出只有两天,而且芦菲还在东北。

匆忙赶到平昌时,已经是当天凌晨5点。在没有任何彩排的情况下,芦菲在上午9点开始的文艺演出上演唱了两首歌曲,其中包括《江口水乡》。

一个细节让芦菲感到气愤——当天下午,县文化馆的工作人员就让芦菲订第二天的机票回家。

此后,芦菲并未在网上看到有关她演唱的《江口水乡》,反倒是周丽萍演唱的版本被传播得越来越广泛,最高的视频点击量达到24万人次。

芦菲说,双方在签订协议后,县文化馆不仅没有履行协议内容,反而继续侵权。多次交涉无果后,芦菲于同年11月8日将周丽萍和平昌县政府起诉至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巴中中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此时,周丽萍已由县文化馆调至县文物局担任副局长。

异乡

考虑到搜集资料和提交证据,芦菲和她的母亲刘爱辉收拾行囊,把“家”搬到了完全陌生的巴中。

芦菲娘俩在巴中老城找了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子,与另两家人租住在一起。两人的房间只有不到十个平方,没有空调,只有一张床和一个简易的小衣柜。加上房租和一些杂费,每个月差不多要1000元。

安置妥当后,芦菲在当地的一家餐馆当起了服务员,每天从早上9点上到晚上十一二点。尽管累,但每个月能挣2000多块钱,够维持娘俩的生计。不过,如果要出差收集证据或会见律师,芦菲就要找亲戚借点路费。

“学声乐很花钱,一节课都要好几百块钱。家里为了我上学借了不少钱,父亲没有劳动能力,看病也花了不少钱。”当被问到平昌县文化馆赔偿的15万元用到哪里时,芦菲说,这笔钱基本都用于还账了。

上班之余,芦菲也会在家里没人的时候吊吊嗓子,练练歌。她也时常在想,如果没有这个插曲,不说能有更好的发展前途,至少也不会像现在这样“为了生计沦落如此”。

上诉

让芦菲更加不解的是,在递交上诉状一年后,巴中中院才开庭审理此案。从递交上诉状到拿到判决书,芦菲更是等了503天。

2016年3月25日,芦菲手拿判决书走出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果并不乐观,法院驳回芦菲的诉讼请求。

在审判长宣读判决书的时候,芦菲就已经哭了。芦菲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她哭是因为没想到这起官司会打这么久,而且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输了官司。

记者掌握的(2015)巴中民初字第11号判决书显示,法院将此案定性为侵害表演者权纠纷,且周丽萍演唱《江口水乡》系职务行为,其实施的行为后果,应当由平昌县文化馆承担。

巴中中院审理认为,芦菲虽称平昌县政府、周丽萍侵害了其名誉权以及在2014年5月13日以后又有以网络等方式传播侵权视频的行为,但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要求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芦菲不服判决,当庭表示要上诉至四川省高院。

这也就意味着,过不了多久,芦菲又要换地方,重新租房、找工作,等待开庭和宣判。

【法律解读】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沫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又包括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还包括著作邻接权人对其传播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所谓“著作邻接权人”是指作品传播者,如图书、报刊、录音、录像制品出版者、艺术表演者等等;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包括下述四种情形:(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八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但是违法所得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也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当按照民事侵权行为处理。

根据刑法第217、220条的规定,犯本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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