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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权可以发生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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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力,对于自己的著作、作品享有署名权,那么有时候我们会想,如果我老了,这个作品的署名权该何去何从?到底能不能继承呢?今天,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署名权

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极为复杂的民事权利,客观上已经成为最复杂、最深奥的法学分科之一。而署名权便是这种复杂民事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

署名权的各种具体运用的总和,构成署名权的内容。明确署名权的内容,可以更清晰的认识署名权,以有利于署名权的保护。署名权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署名或不署名的决定权

因为署名权是作者对公开其作者身份与作品关系的权利,所以作者可以选择公开其作者身份或不公开作者身份。决定公开其身份,可以署其本名或其他为公众所知的名字:决定不公开其身分,可以署假名或不署名。不署名又叫匿名,匿名并不是作者放弃署名权或没有署名权,匿名也是行使署名权的一种方式,或者说是作者对署名权的一种处分行为。

署名方式决定权

即署其本名、笔名、别名或假名的选择决定权。署名方式的选择往往反映作者公开或隐瞒其作者身份及相应程度的选择。署其本名或笔名,则是将其作者身份公之于众;署其他为人较少知道或不知道的名字,则往往是部分隐瞒或完全隐瞒自己的作者身份。

署名排列方式决定权

主要指在数人作品中,作者姓名如何排列,由作者协商决定。作者排名顺序的不同,往往对作者的影响也很大。就一般情况而言,排名靠前的作者往往能得到人们较高的评价。如有的单位在评定职称时,对合作作品,只承认排在首位的作者可以作为其著作成果来参评职称。

署名指示权

如果作品署名发表,其他人在以后以出版、广播或改编等各种形式公开利用时,应当说明其署名。也有人称该项权利为姓名指示权,并强调在公开利用时须指明作者的姓名。笔者认为此说不妥。因为作者姓名也是个很复杂的问题。一个人的姓名(广义上的)可能很多,用某一作品署名的往往仅其中一个,使用作品时指出作者的其他姓名可能恰恰违背作者的本意。因此,从署名权的本质出发,在公开利用其作品时,如事先未经作者特别同意,就只能准确指出在其作品上所署的姓名。

行使限制

权利的行使应受限制,这是现代民法的基本要求之一。尽管法律没有规定,在有些情况下,署名权的行使也应受到限制。如某作者在作品出版前决定不在作品上署名或署上一种姓名,在书稿印成后又要求署名或改变署名,除非出版社愿意接受,否则作者的要求就难以实现。再如,有些作品已经多次使用后,使用者难以表示出原作者姓名,如经多次演绎的作品,即可不指出其姓名。

署名权的继承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这样必须就涉及作者死亡后,还有50年的期限其权利由谁行使的问题。为此,《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关于著作权的继承问题,需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是不能继承的。继承的只能是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而且只能有50年的期限。因此,关于作品的署名、修改等权利,继承人是不能行使的。当然,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继承人保护,当受到侵犯后继承人可以提起诉讼。二是著作权的财产权应按《继承法》继承。如果著作权人生前立有遗嘱,将著作权指定由某一继承人享有,则按照遗嘱继承执行;若将著作权指定由继承人以外的人享有,则按照遗赠执行;如果著作权人没有订立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著作权的继承问题。三是如果作者死后,其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者享有。四是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

由此看来,署名权作为作者一项基本权力,他有一定的继承权,我们的署名权能够被继承,这样,我们就不需要担心作者身后署名权的归属问题了。如果您问题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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