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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转让合同履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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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属于综合性权利,是有很大的经济价值的,为了提高著作权的使用率,我国著作权法是允许著作权转让的,双方当事人需要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相关的内容。那么,著作权转让合同履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下面,若悠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著作权转让合同履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这就是说,如果合同明确规定了被许可人使用作品的方式,那么被许可人不能另行以超出合同约定的方式去使用作品。

(2)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根据本法取得他人的著作使用权时,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使用作品时,必须署上作者的名字,至于用真名、假名或匿名,应听从作者的意愿。作者有权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修改,这种修改可以自己进行,也可以授权他人进行。出版社的编辑可以对作者稿件中明显的字句错误、语法错误、史实年代错误进行删补修改,这并不属于侵犯修改权。但倘若改编作品的情节或并无错误的部分,则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作者行使修改权也要受到一些限制,如美术作品所有权转移之后,作者如要修改,须经原作所有人同意。

著作权转让合同要包含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转让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十七项规定的权利时,双方应当订立书面转让合同,订立的书面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合同签订后,受让人只能行使合同明确约定的权利,未作许可或未明确许可的权利,受让人不得使用。

《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该合同成立。”该法还规定:“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人民法院依合同法的规定审查,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未生效产生的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要件,认定著作权转让合同成立,双方应依合同履行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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