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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相关问题介绍

来源:网络

导读:近年来,网络文学IP价值持续升温,借助知名网络文学作品的粉丝效应和其背后巨大的市场空间,网络文学改编成电视剧、电影、录像等视听作品的现象愈加普遍,随之而来的影视改编权纠纷也越来越多,如网络大神匪我思存的《迷雾围城》、于正《宫锁连城》与琼瑶阿姨的《梅花烙》、流潋紫《后宫甄嬛传》等影视作品改编权纠纷。为此,本文就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相关问题进行整理,以供读者参阅。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地图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地图著作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复制、发行、改编、翻译、编辑等方式使用其地图;但是,著作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案例

1.未经许可改编他人作品的,构成对著作权人改编权的侵害——薛华克诉燕娅娅、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未经许可参照他人摄影作品绘制油画,在油画中使用摄影作品具有独创性的画面形象,并对油画进行商业使用的行为,构成对摄影作品改编权的侵犯。

案号:(2012)二中民终字第11682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

2.改编作者应当审查许可使用合同授权的具体范围和行使方式,任何超出合同明示授权范围和方式的使用行为,都构成著作权侵权——叶兆言诉北京大学出版社、陈彤、南京先锋图书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著作改编权许可使用合同中,改编作者应当审查许可使用合同授权的具体范围和行使方式,任何超出合同明示授权范围和方式的使用行为,都构成著作权侵权。出版机构出版改编作品,应当征得改编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并支付报酬,以免发生版权纠纷。

案号:(2010)宁知民终字第8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

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他人的小说改编成小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改编权——刘汉雷与中央电视台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小说是文字作品,小品是戏剧作品,二者表达形式不同,属于两类不同的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他人的小说改编成小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改编权。

案号:(2007)海民初字第12320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1辑(总第67辑)

4.判定一部文字作品是否属于改编作品,可以采用三步检验法——上海华严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沪剧院等作品改编权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判定一部文字作品是否属于改编作品,可以采用三步检验法。首先,确定两部作品的相似之处属于作品的思想还是表达,剔除思想部分。其次,确定相似的表达是原作品独创的表达还是惯常的表达,过滤惯常表达部分。再次,比较独创性表达在两部作品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通过三步检验法确定为实质性相似的作品,可被认为是改编作品。

案号:(2012)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112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8期

专家观点

1.改编权的含义

本条所称的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这一定义要求改变者必须创造出相对原作而言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所谓改变作品,一般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内容的前提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变成另一种类型。如将小说改编成适于演出的剧本、改编成连环画等。改编权也包括将作品扩写、缩写或者改写,虽未改变作品类型,只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也可以认为是改编。

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要注意区分改编权与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界限。改编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是在原有基础上的一种具有独创性的新创作,有明确的保护期限。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一种人身权,不受保护期限的制约。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吴高盛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3月出版)

2.作品改编权的认定

改编,就是改变现有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因此,改编是一种创作方式。如将小说改编成电影文学剧本,改编成戏剧,改编成连环画等;反之亦然。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组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权是一种系列权,每一种改编方式,都会产生一项子权利。如将小说改编成电影文学剧本,是一项子权利;小说之著作权人同时还可以许可他人将其小说改编成戏剧作品,改编成连环画等。

改编是对现有作品的改变,那么,改编者对现有作品所改变的究竟是什么:是作品的表现形式,还是作品的综合理念,还是两者都进行了改变?这是著作权理论界普遍关心的问题。实际上,改编者对现有作品所作的改变,首先,是作品构成要素的改变,如将文字改变为图像,将此文字改变为彼文字、此图像改变为彼图像等;其次,是构成要素结合规律、规则或顺序的改变,如将小说改编为戏剧等;最后,可能涉及少数内容的改变,这主要是由作品构成要素的改变引起的必然结果。如在小说中,作者可以通过文字的运用,将作者所要表达的观点、情感等,进行很细腻的描述,但在电影中,导演、摄影师利用图像构成要素,无论如何也难以达到文字所表达的程度。这种情况下,法律允许导演、制片人对原作的内容作适当改变。但是,不论在什么情况下,改编者都不能对原作所表达的综合理念作过大的改变,否则可能会破坏作品的完整性,构成对著作权人之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摘自:《知识产权法学》(第六版),吴汉东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1月出版)

3.改编权不同于改编者权

改编权是著作权人对原作进行二度创作的权利。改编者权是改编者经过二度创作后基于新的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改编者将作品再度创作赋予其新的形式,改编者对这种新的形式享有新的著作权。

(摘自:《知识产权法》(第五版),刘春田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3月出版)

4.影视改编

改编是指以原作品即首次出现的作品为基础,对原有形式进行解剖与重组,创作新的作品形式的行为。改编是一种再创作,故又称为演绎创作、二度创作、派生创作以及衍生创作。将原作品摄制为电影等视听作品的行为也属于改编行为。

改作为电影等视听作品权,是改编的特定形式,是改编权的内容之一。原作品著作权人享有自己将作品改作为电影、电视剧、录像等视听作品的权利,也可以将此种权利授予他人。对未经许可而实施的上述行为,著作权人有权依法禁止。对改作以后完成的电影等视听作品,改作人依法享有新的著作权,这种著作权的内容和原作品著作权的内容是同样的。

(摘自:《知识产权法》(第五版),刘春田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3月出版)

5.改编权的行使主体

改编权可以由作者行使,也可以由作者授权或转让他人行使。无论是作者还是他人行使后,便可产生新的、独立的作品及著作权。如果将改编原著作物的改编作品再行改编时,其改编权因有原著作权人与第一次改编人的并存,故二次改编人应征得原著作物著作权人及第一次改编物的改编权人的双重同意或许可,并支付报酬。

(摘自:《知识产权法学》(第三版),来小鹏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3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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