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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限制的种类有哪些

来源:网络

广义上讲,对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限制也包括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但是人们常讲的著作权的限制是指著作权在行使上的一些限制,也就是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可以不遵守著作权法的某些规定。由此可见,对著作权的限制,实际上是一些例外规定。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权利的限制”一节也是就此而规定的。

根据世界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在行使上的限制主要分为:

①合理使用;

②强制许可;

③法定许可三种方式。

我国著作权法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主要规定了有关“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种限制条款。

(一)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合理使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

2、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

3、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且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二)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

1、个人使用。

2、引用。

3、新闻报道使用。

4、对政论性文章的转载转播。

5、对公共场所开演讲的转载、转播。

6、教学使用。

7、公务使用

8、图书馆陈列或保存版本。

9、免费表演。

10、室外陈列作品的使用。

11、对汉文作品的翻译。

12、盲文出版。

以上12种合理使用行为,同样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三)著作的法定许可使用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

法定许可有下列4种情形:

1、作品在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不许使用。除著作权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4、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此外,表演者为制作录音录像和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表演而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也属于法定许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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