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知识

对我国《著作权法》有关展览权规定的质疑有哪些

来源:网络

【著作权作品限制】对我国《著作权法》有关展览权规定的质疑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赋予美术作品及摄影作品作者以展览权,并将展览权解释为“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同时,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不难发现上述条文展现的法律关系是混乱的:依《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展览权为一项著作财产权,其客体是美术作品原件或复制件,而非美术作品;依《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展览权虽为著作财产权,但其客体为美术作品原件,其主体为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

出现以上混乱的原因有二:

首先,立法者混淆了著作权意义上的展览权与物权意义上的展览权。就与美术作品相关的展览而言,实际是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为作者展览其美术作品,呈现其创作风格;另一则为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展览其视觉艺术品,为人们提供视觉享受。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展览权为著作权意义上的展览权,它是作者展出美术作品原件所承载的美术作品的权利,此项权利专属于美术作品作者,其客体只能是美术作品,而非美术作品原件。

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的展览权为物权意义上的展览权,它是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展出其美术作品原件的权利,此项权利与其说是著作权,不如说是物权。物权意义上的展览权与著作权发生关联之处在于:

(1)对于未发表的美术作品,物权意义上的展览权与美术作品发表权之间存在冲突;

(2)由于美术作品与美术作品原件不可分离,美术作品展览权与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之间存在冲突。因此,著作权法面对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所要回答的即是对上述冲突的调适,余者则是纯粹的物权问题。

其次,立法者不自觉地受到所有权至上观念的侵扰,将著作权意义上的展览权让渡给物权意义上的展览权,并将物权规范纳入著作权法。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将与美术作品相关的展览权归结为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第18条则将展览权完全归属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这样著作权人的利益就让渡给了所有权人,而第18条则是我国《著作权法》中用以保护所有权人利益的物权规范。

因此,我国《著作权法》有必要重新界定著作权意义上的展览权,同时,剔除无关联的物权规范。

显示全部
名人名言排行
若悠最新标签
有哪些 合同 交通事故 离婚 养老金 多少钱 方法 标准 财产 社保 公司 有什么 减肥 多久 工伤 条件 是怎样 吃什么 债务 宝宝 治疗 孩子 规定 广告语 工资 原因 协议 夫妻 功效 民法典 流程 做法 宣传语 一个月 食物 怎么处理 养生 孕妇 纠纷 取保候审 运动 基数 医保 离婚后 时间 劳动合同 责任 赔偿 员工 症状 抚养费 如何处理 法院 女性 个人 女人 怀孕 老人 有效 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