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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应负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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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纠纷案件一般为民事案件中的一种。诉讼的时限起是权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民事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两年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请求。那么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应负哪些责任?下面就由雄安新区律师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应负哪些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1992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首次在我国明确了追究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七年以下徒刑。

著作权的转让

一、概念

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财产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二、特征

1、著作权转让的对象是财产权2、著作权的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3、著作权的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4]

著作权许可使用

1.概念: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许可使用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使用的法律行为。

2.一般规定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著作权法》24条)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3)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

(4)付酬标准和办法。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3.特征

(1)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被许可人取得的是使用权,不能成为著作权主体

(2)被许可人只能自己按照约定方式、地域范围和期限使用作品,不能将所获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著作权人同意的除外。

(3)著作权许可使用中,非专有使用权的许可人不能因权利被侵害而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4)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著作权,或者只使用其著作权而不署明著作人,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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