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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笔录签字被告后悔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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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很多的人可能会因为一些纠纷在警察局或者人民法院进行调解,那么在调解的时候做了笔录签字但是被告后悔了,应该怎样进行处理?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调解笔录签字被告后悔怎么办

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程序是:口头或书面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受理后进行调解,最后登记。其中需要注意的是下列情况为不予受理的事项:1、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2、已经做过调解处理,再未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纠纷。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通常情况下,调解的笔录只要确认是真实有效的,那么就可以签字,我们后悔的话可以不签收调解书,这个时候调解书就无法生效,和笔录是没有直接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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