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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员回避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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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的案件在进行调查的过程中会涉及到一些鉴定,现在的鉴定对于真相的还原是很重要的,那么这个时候的鉴定人员是否需要进行回避?相关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鉴定人员回避谁决定

由法院院长、检察长、公安局长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上述人员回避,属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属于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由检察长决定;属于法院工作人员的,由法院院长决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鉴定人员和当事人有一定关系的话是需要自己主动申请回避的,我们申请回避之后可以由法院院长、检察长以及公安局长进行决定,通常是由谁进行管理就由谁来进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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