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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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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有以下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一是“一年”的时间点,该期间属于除斥期间,适用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其起算点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不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二是“五年”的时间点,适用于债权人不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其起算点为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不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该期限实际上是撤销权行使的固定期限,只要在该期限内不行使权利,无论出现何种情况都将导致权利的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的保证期间规定是什么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起诉后判决前原告转让债权是如何规定的

起诉后判决前原告转让债权的规定如下:

一、如果原告已经将债权合法转让的,与被告之间已无直接利害关系,原告应当申请撤诉。

二、债权的受让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重新提起诉讼。

三、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抗辩权。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对于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如何规定的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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