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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要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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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和解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达成和解协议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如果由于外力因素使得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违心达成和解协议,必然会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也可能会造成当事人以后再一次提起诉讼而消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必须符合这一条件。

第二,和解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和解协议不能违背法律、法规,损害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允许。

第三,当事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如果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应由其为之,其委托代理人执行和解的,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进行和解的事项和权限。

第四,必要共同诉讼的案件因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所以,在执行程序中,其中一人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并达成协议的,须经其他共同诉讼人全体承认,才对全体发生效力。选定代表人进行和解须经当事人同意后才能进行。

执行和解的效力问题

在执行程序中,虽然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可以终结执行程序,但这并不是撤销原来的法律文书,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并非原来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而按法定程序予以撤销,而是当事人双方在执行中互谅互让达成了协议。这种和解协议不是法律文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法律效力并非因此而消灭。对于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只能通过当事人的自动履行得到实现,而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该协议或者翻悔的,对方当事人仍可申请人民法院按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但是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当事人又申请按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但是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当事人又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和解协议部分履行的,一方当事人翻悔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应作为和解协议未履行处理,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应遵守申请执行的期限。但是,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断的,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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