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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来源:网络

一、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1、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3、有权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

4、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自己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5、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讯问。

6、有权参加法庭审理,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者经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

7、有权辨认物证、书证。有权了解未到庭证人的证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的内容,并提出意见。

8、有权阅读法庭审判笔录并请求补充、改正。

9、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10、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并在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11、有权对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12、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二、刑事诉讼案件怎么立案的

1、公安机构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

公安机构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迅速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构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部门。

(2)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处理。

(4)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构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有控告人的案件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5)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构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三、可刑拘嫌疑人的情形有哪些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四、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三大条件是什么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这是逮捕的证据条件、事实条件和前提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这一条件包含下列含义: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这就要求查明发生的事实必须是构成犯罪的事实,而不能是其他事实,同时犯罪事实的存在已有一定证据加以证明。二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如果一个犯罪嫌疑人有数个犯罪行为,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中一个就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的要求。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逮捕的量刑条件、罪责条件或称之为法律条件。

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应当是适用于性质严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法律上规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才适用逮捕,而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适用逮捕。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有哪些,犯罪嫌疑人享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可以使用自己民族语言进行诉讼。公安机构决定对刑事案件进行立案时,需要审查立案的材料,整理相关的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并对其进行调查,然后向检察院提交逮捕申请。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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