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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中有人意外死亡法院一定会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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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寻衅滋事中有人意外死亡法院一定会判刑吗?

1、寻衅滋事中有人意外死亡法院不一定会判刑

当事人被判刑的前提是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犯罪事实,并且根据法律应该判处刑罚。由此可见,被判刑和被刑事拘留的前提是不一样的。当事人被刑事拘留,说明其涉嫌犯罪,至于证据能够证实其有犯罪事实,还得看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

2、判刑后在哪里服刑与所判刑罚有关:

(1)被判处管制的罪犯,由地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2)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是在判决法院所在地的看守所或是其他监管场所服刑。

(3)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在罪犯交付执行前,有折抵刑期等情形的使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的,由当地看守所对罪犯执行刑罚,三个月以上的,要在监狱服刑。一般情况下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是在判决地当地看守所或者监狱服刑,一年以上的会发送回罪犯原省监狱服刑。

(4)无期徒刑的,具体是哪个监狱服刑由法院判决。

(5)对判处死缓以及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采用就近服刑的原则,即在判决地监狱、死刑执行场所执行。

(6)对于未成年犯,服刑地点应当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

3、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二、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中情节严重?

1、若是存在以下情形,则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中情节严重: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被认定为情节恶劣: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三、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是什么?

1、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包括主观特征上不同、客观要件不同等。

(1)主观特征上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以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动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

(2)客观上不同。寻衅滋事罪表现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抢劫罪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3)客体上不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

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寻衅滋事中有人意外死亡,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的公民,通常会被认定为犯了寻衅滋事罪,当然即使罪名成立,涉案当事人恶意有可能不会被量刑。对寻衅滋事中有人意外死亡法院是否一定会判刑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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