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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条的诈骗应该怎样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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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借条的诈骗应该怎样立案

有借条通常不能构成诈骗罪。借条是书面合同,借债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债另有商定的除外。借债合同的内容包括借债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时限和还钱方式等条款。诈骗罪是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掩瞒真相的方法,欺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做法。诈骗罪侵犯爱人不是欺骗其他违法利益。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做法人以犯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做法、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罚财产、做法人获到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限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限定的,依照限定。

二、诈骗罪需重处的情形规定有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9、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三、诉讼诈骗是诈骗罪吗

诉讼诈骗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或者虚构事实(如伪造证据)等方法,通过诉讼途径取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称之为诉讼诈骗(行为)。

1、诉讼诈骗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

诈骗罪最本质的特征是受害人基于加害人(或者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下同)的欺骗手段做出错误判断而自愿主动交出财物。而诉讼诈骗行为实施过程中,受害人是基于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力而被迫交出财产,而不是基于加害人的欺骗手段,亦不是自愿交出财产,不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

2、诉讼诈骗行为没有犯罪中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对应性。

犯罪行为中的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往往具有类似于民事合同的相对性特征,具有对应性。即是说加害人加害的意思表示(犯意流露)及犯罪行为等指向的是受害人。例如盗窃罪的加害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针对的是受害人,只要对受害人来说是秘密的就足够,并不会因为当着第三人面或者第三人发现盗窃行为而变得不秘密了就不构成盗窃罪,这种秘密窃取的方式约束的是加害人与受害人。在诈骗犯罪中,加害人欺骗的对象是受害人,但是在诉讼诈骗中加害人欺骗的对象不是受害人,事实上受害人也没有受到欺骗。

3、诉讼诈骗结果发生主要源于法律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一种手段的局限和受害人举证、质证能力。

一般情况下有欠条的不能够构成诈骗罪,一般都属于民事纠纷,也是可以去法院起诉的,但是不能够认定为诈骗罪,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也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的手段进行的诈骗。上文中主要对有借条的诈骗应该怎样立案作出了介绍。本文内容如果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提交咨询,律师会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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