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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借的高利贷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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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婚后借的高利贷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高利贷不一定会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在判断所欠的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也是会根据债务是否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等情况。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存在以下两种情况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一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二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实践中,除了前述两种情形之外,对于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或共同生活的,也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三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情形是什么

第一种为共同意思表示,也叫共签共认之债,就是夫妻双方都对于举债有共同意思表示。对于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签字时配偶在场但未作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配偶事后追认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种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家庭日常生活中必要支出,包括衣食住行、医疗教育、交通通信、娱乐文化等支出,认定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结合债务金额、举债次数、债务用途、家庭收入、消费水平等等。

第三种为债权人举证之债,这也是最难理解的部分。“夫妻共同生活”通常指夫妻为履行经济抚养、生活照顾、精神抚慰义务而进行共同消费或积累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相比,其范围更加广泛。

“夫妻共同经营”,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需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

我们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二是一方授权另外一方决定生产经营事项,三种实践中比较有争议的就是虽然没有参与到决定生产经营事项中,但是一方的受益是家庭主要生活来源的。

三、“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常见情形:

1、债务用于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按活动的

2、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亲友所欠的债务

3、债务人配偶对生产经营行为不知情,且从未从生产经营中受益的

4、其他等。

结婚后借的高利贷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其实不一定,关键还是要看债务是否是双方共同借的,或者是否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但高利贷在我国本身就是非法债务,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对于高利贷的本金需要偿还,但是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部分,可以不用偿还。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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