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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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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的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是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基本准则,也是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和有关诉讼参与人必须遵循的基本依据。

一、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第237条又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因为本编的规定是针对涉外民事诉讼的特殊性而制定的,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涉外民事案件适用法律时,首先要按照本编规定的原则、程序办理,本编没有规定的,则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例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和调解原则等。

二、国家主权原则

由于涉外民事案件具有涉外因素,人民法院审理时必须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突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必须坚持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2.当事人进行诉讼时,必须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3.凡委托律师代理出庭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4.外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执行其生效裁判时,我国人民法院必须全面审查三、司法豁免原则

司法豁免权系指国家根据本国法律或参加、缔结的国际条约对住在本国的外国和国际组织的代表和机构赋予的免受司法管辖的权利。司法豁免权是外交特权的一种,它包括刑事司法豁免和民事司法豁免。司法豁免权是建立在国与国对等原则基础上的权利,司法豁免权有利于各国外交代表和国际组织完成任务,本文所指司法豁免权仅指民事司法豁免权而言,是指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和财产不受所在国法院管辖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本规定所指我国有关法律,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本规定所指国际条约主要有《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等。

凡依照上列法律和国际条约规定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交代表,我国人民法院不受理对他们提起的民事起诉,但下列情形除外:第一,派遣国政府明示放弃豁免;第二,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诉讼;第三,外交代表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务范围以外或者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

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如不是中国公民,享有与外交代表同等的司法豁免权;外交代表如果是中国公民或者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则仅就其执行外交公务的行为享有司法豁免权。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不是中国公民并且不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仅就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民事管辖豁免。

外国领事官员和领馆行政技术人员仅就其执行职务的行为享有司法管辖豁免,但下列事项除外:第一,涉及未明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所订的契约的诉讼;第二,涉及在中国境内的私有不动产的诉讼,但以派遣国代表身份所拥有的为领馆使用的不动产不在此限;第三,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的诉讼;第四,因车辆、船舶或者航空器在中国境内造成的事故涉及损害赔偿的诉讼。

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等如果主动提起民事诉讼,则与本诉直接有关的反诉,不得援用民事管辖豁免。

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享有司法豁免权。

来我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临时来华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驻我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的待遇,按我国已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和签订的协议办理。

三、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

国际条约属于国际法范畴。国际法如何在本国实施,世界各国有两种作法,一是将国际法转换成国内法,二是在国内法中规定适用国际法原则。我国采取第二种方式。《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条约优先”也是国际法和处理国际关系的一个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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