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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条件

来源:网络

申请人:***、女、*族、19***年***月***日、住址:呼和浩特*

申请事项:

请求公安机关对涉嫌诈骗案的***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同胞妹妹***涉嫌**犯罪已被侦查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现被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看守所。因***患有多年的****病需要定期复查,除此之外还患有陈年性***病。未涉案之前一直不间断检查吃药,在羁押后已经多时没有检查用药,身体虚弱病情加重。目前申请人积极帮助**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已经先后给报案人***退赔了***万元人民币,以及价值二十万元的***件。***的退赔行为证明了她的处理案件的积极态度,申请人正在积极帮助***进一步退赔。但考虑到**内脏器官的严重疾病和多年疾患,恳请公安机关能考虑到****的积极态度和退赔数额,更主要的是考虑其身体令其家人担忧的情况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1条、第60条及其他有关规定,改变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申请人会保证***依照法律规定配合案件的处理过程。

此致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分局

申请人:

年月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1条、第60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

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缺乏证明其有犯罪事实的足够证据,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内不能收集到相应证据,而需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

6.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7条第7项的规定,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3条第5、7项的规定,对提请逮捕后,检察院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移交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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