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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的债务股东需要承担吗?

来源:网络

一、有限公司的债务股东需要承担吗?

1、有限公司的股东一般是不要承担债务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股东需要承担债务的情形:

(1)公司资不抵债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应当就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3)其他情况。

二、股东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一般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若是存在以下情形可能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股东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

(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股东抽逃出资对公司的连带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对公司的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规定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发起人对公司不能成立时的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对于股东有什么要求?

1、股东需要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对于股东的要求包括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人数上限为50人、股东出资之后不得抽逃资金等。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股东组成,故此对于那些股东会的成员,还需要履行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等职责。

2、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一般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成立的是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那么通常就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有限公司的债务股东需要承担吗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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