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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复议申请书

来源:网络

摘要:回避制度在维护司法公正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一些人在申请回避复议的时候会有一些疑惑,接下来小编为您整理了关于回避复议申请书的相关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回避复议申请书范本

对于回避复议申请书范本的具体格式如下:

回避复议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申请人为公民):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住所地 )。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签名)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证据及材料

注: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基本情况项目及签署方法同于其他申请书。

申请回避和申请复议的主体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及申请复议。(刑事诉讼法第31条)

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高法解释第30条)

民诉回避主体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对于审判人员的范围,《若干规定》明确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其他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执行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

回避方式和程序

《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可见我国回避制度的方式是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并用。自行回避即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应主动退出该案件的审判及其他相关工作;申请回避则是仅属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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