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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交通违法复议申请书范本

来源:网络

摘要:许多人都知道交通违法是可以申请复议的,那么交通违法复议申请书应该怎样来写呢?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交通违法复议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袁xx,男,20XX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330x13,系xx市xx县城关办事处人。联系地址:xx县城关xx路财政大楼1105室。联系电话:1350x25。

被申请人: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第33102x48814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20XX年7月25日11时43分,申请人袁xx去xx小学接小孩,由于xx路xx小学路段及附近xx东路、xx路均无停车位,在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的情况下申请人只好选择路边临时等候,期间车未熄火,申请人一直在车上,11时45分,申请出车去接小孩,在不到一分钟的时间里被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协警以“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为由拍照贴单,11时46分申请人返回车上时,该协警正准备离开,申请人向其提出特殊地段、临时停靠、人未离开现场、未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等申辩意见,并要求说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该协警表示《违法停车告知单》填开后无法收回作废,其只管拍照贴单,不负责解释,不接受申辩,要求申请人到市区中队接受处理。20XX年9月13日上午9时,申请人到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窗口接受处罚,提出特殊地段、临时停靠、人未离开现场、未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等申辩意见,并要求说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该窗口经办人表示只负责打罚单,不接受申辩、不负责说明,要申请人去找领导,申请人到市区中队几经周折找到值班领导,向其说明情况,并提出特殊地段、人未离开现场且未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短暂停靠车辆,不应该处以150元罚款,该指导员表示只要拍照时停在禁停路段,司机不在车上就要处以150无罚款,不接受陈述申辩。申请人又要求说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处罚,该领导随即打了多个电话询问,都未得到明确答复,申请人等了十多分钟,再次要求说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便教育本人,减少再次违法,该领导恼羞成怒,放话说:“才9点多钟就来办公室要求民警说明理由,难道都由你啊?又不是没见过你这样的人,你不服去告好了!”申请人无奈,只好到窗口接受处罚,窗口女性经办人要求申请人签字,申请人提出应由交通警察出示执法证件并先签字,被告知经办人无执法证件,要求申请人先签字,交通警察签字先空着。因为车辆9月底要年审和办理保险,且已有五次违法停车,长假临近,外出可能被扣车影响行程,申请人无奈,只好先签字取得《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到银行交纳了罚款。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33102xx48814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存在执法人员无执法资格、违法事实不清、违法事实认定错误、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处罚程序违法、明显不当等严重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一、执法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处罚决定书上盖的是该中队队长朱骏(男性)的章,但事实上从贴单到作出处罚决定均由协警实施,朱队长均未在场,在申请人要求有关执法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时,对方未能向申请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认定违法事实不清。处罚决定书中认定被处罚人于20XX年7月25日11时46分,在xx路路段实施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表述不清:一是违法时间不清,停放是一种持续状态,应表述为一个时间段而不是一个时间点;二是违法地点不清,xx路路段很长,横穿整个xx城区,有禁停路段也有允许停车路段。

三、认定违法事实错误。申请人只是临时短暂停车、人未离开现场、随时可以驶离且未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并非“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别对停放车辆和临时停车作出了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均未对停放和临时停车的涵义作出规定,根据通常理解,应以时间长短以及驾驶人对车的掌控状态来区分,人在现场可以随时驶离的短时间停车应为临时停车。

四、主要证据不足。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只有20XX年7月25日11时46分申请人车辆停在xx小学路段的证据,这一证据只能说明相机快门打开不到一秒内车辆的状态,不能真实反映事实,车辆违法停放是一持续状态,应当用某一时间段的视频来证明,至少应当拍照二次以说明某一时间段的停放状态,第一次拍照时通知立即驶离,第二次拍照实施处罚。

五、适用法律错误。理由有三: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申请人的行为不应受到处罚,被申请人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申请人作出处罚错误,实施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所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出细化规定,其适用的前提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受处罚,根据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违法停车或违法临时停车行为实施处罚需要二个前提,即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现场”包括在车上但不仅限于在车上,而“影响”的涵义也明显大于“妨碍”,本案中申请人在现场且未拒绝立即驶离,也未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故不应处罚;二是适用《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时应一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不能直接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处罚决定;三是本案能够确定驾驶人,且未对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实施处罚,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作出处罚决定。

六、处罚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上述规定,按照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场作出,本案中违法行为发生在20XX年7月25日,违法地点是xx小学路段,而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是9月13日,地点在城区中队窗口,明显不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应适用一般程序,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被申请人既未立案,也未由二名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未出示执法证件,未制作询问笔录,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进行审查,未告知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且拒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七、处罚决定明显不当。就算申请人的行为构成违法应受处罚,但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也明显不当,理由有二,一是被申请人执法目的不明。xx路xx小学路段地处xx商业中心,县政府、xx小学、玉城中学、城关一中、xx商城、中心菜市场均在附近,而附近的xx路、珠城东路、玉兴路均未按照道路交通法规规定设置相配套的停车位(库)或停车场,交警部门大部分警力用于抄罚单,未着力维护重要路段现场秩序,处罚未与教育相结合,未考虑是否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及违法行为后果轻重作出处罚决定,有为罚款而罚款之嫌,偏离了交通行政处罚教育违法者、维护交通法律秩序的本意;二是处罚倚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法停放和临时停车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临时停车行为情节轻微,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无明显从重情节,结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应处以50元罚款,不应处以150元罚款;三是执法随意性大、处罚显失公正,从横向和纵向来比较,都未做到公平公正执法,从横向来看,11时46分是xx小学放学时段,临时停车接送孩子的人很多,大多未受处罚,据小道消息,特定路段在特定时间可以不处罚,对申请人予以处罚显失公正,从纵向来看,近五年申请人在同一时间段同一路段几乎每天开车接送小孩四次,总次数几千次,只受到不到十次处罚,说明执法随意性很大。

申请人也是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支持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法律秩序,充分理解交警部门执的辛苦和不易,也缺少时间和精力为了几百元罚款进行行政复议或诉讼。但为了督促交管部门端正执法目的、规范执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唯有提起行政复议。

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3310x814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此致

xx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XX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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