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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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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过房屋征收的朋友都知道,房屋征收是一个比较复杂且烦人的工作。那么,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对补偿不满意,与被征收方与征收方未达成协议,可以强制征收吗?这种情况下强制征收的行为合法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第一,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提起复议也没有提起诉讼。

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只能在作出行政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二,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拒不搬迁。

如果在规定期限内,被征收人主动履行了搬迁义务,则不存在强制执行的问题。结合行政诉讼法解释,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在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申请主体只有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搬迁义务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才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只有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时,人民法院才可以受理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案例分析】

房屋征收引起的利益冲突,激发的社会矛盾是尖锐的、激烈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强制征收必须有四个前提条件:

第一,先补偿后搬迁;

第二,强制拆迁的方式方法必须合法,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第三,强制拆迁的主体确定,即建设单位不得参与搬迁或强制拆迁活动,作为征收人的政府部门也不得实施强制拆迁,而只能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迁;

第四,在法律救济的过程中不得强制搬迁,即只有在被征收入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才能对其实施强制执行。

本案中在拆迁单位与被拆迁户尚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强令拆迁,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且在拆迁后迟迟未对被拆迁入进行安置补偿,侵害了被拆迁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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