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民事

申请撤销劳动教养有什么作用

来源:网络

[案情]

1999年9月,某化工厂保卫处治安协管员何某、李某与工厂旁商店的女营业员舒某因故发生争执,何某对舒某有不文明的行为。正在商店打电话的张某见状上前劝阻。在劝阻过程中,何某用手抓破了张某的脖子,张某反击,用板凳将何某头部打破。后经法医鉴定何某为轻伤。1999年12月,某部门以张某寻衅滋事为由,对其作出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张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请求撤销该部门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该劳教决定认定的事实不清,定性不准确,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目的规定,撤销了该劳动教养决定。

[评析]

本案涉及定性不准确造成违法行政的问题。行政行为的作出必须基于必要和适当的客观事实,事实的存在及其性质正确认定,是行政行为正确性和合法性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事实不清或对事实的性质认定错误,都会影响到行政行为的正确性。本案具体涉及对寻衅滋事行为的认定问题。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行为构成有两个特征: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希望从滋事中寻求精神刺激,或满足其称王称霸的心理;二是客观上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本案中,张某主观上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其本意是劝阻争执。从客观上来看,张某的行为不是随意殴打他人,是双方矛盾激化发生冲突引起的互殴,不应定性为寻衅滋事。因此,复议机关撤销了该劳动教养决定。

显示全部
名人名言排行
若悠最新标签
有哪些 合同 交通事故 离婚 养老金 多少钱 方法 标准 财产 社保 公司 有什么 减肥 多久 工伤 条件 是怎样 吃什么 债务 宝宝 治疗 孩子 规定 广告语 工资 原因 协议 夫妻 功效 民法典 流程 做法 宣传语 一个月 食物 怎么处理 养生 孕妇 纠纷 取保候审 运动 基数 医保 离婚后 时间 劳动合同 责任 赔偿 员工 症状 抚养费 如何处理 法院 女性 个人 女人 怀孕 老人 有效 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