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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担保人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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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为担保人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

1、一般情况下,作为债务担保人,如果暂时没有偿还能力的,那么可以在执行过程中和债权人达成和解,请求允许延期或者分期清偿债务。

2、但是如果债务担保人永久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那么债务人只能自己清偿。

3、债务人存在拒绝申报或隐匿、转移名下可供执行财产行为的,那会被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二、高利贷担保人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高利贷,顾名思义是利息高额的贷款。在民间借贷中双方可以约定利率,但不可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对于高利贷,我国规定,对于所发生的贷款资金,如果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则属于违法的,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三、担保人的条件有哪些

(一)保证人的代为清偿能力。

代为清偿既包括代为金钱性质的清偿,也包括代为履行其他给付。根据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包括代为履行债务和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两种,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需指出的是,关于保证人资格的基本要求并非强制性规定,故不能以保证人不具有代偿能力为由认定保证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提供保证的合格主体。

(三)禁止提供保证的主体。

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一般由国家有关主管机关负责借人,然后按有关规定转贷给国内有关单位。在转贷时,一般要求国内借款单位提供还款担保,这种担保得由国家机关提供。如外国政府贷款的转贷,就要求借款单位提供省、直辖市、自治区或计划单列市计委的还款担保。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一般是非经济利益。如果允许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债权人提供担保,极有可能减损其用于公益目的的财产,无疑有违公益法人的宗旨。因此,法律不允许它们作保证人。但在实践中,有许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并非从事公益事业,对这些从事非公益事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据国家政策允许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认为其有从事保证活动的民事权利能力,可以担任保证人。因此,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四、担保人被起诉如何自保

作为担保人就要承担起所担保的责任和义务,那么就要考虑到自己是否能够担保还有担保的是什么等等的问题,同时也会有担保人被起诉的情况,对于这样的情况,就需要担保人应诉准备答辩状、整理证据、了解情况,进行自保或是承担责任。在进行自保的时候还应该注意的就是保证期限的问题,一般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情况下,根据债务届满之日起承担六个月的保证期限,超过期限,保证人就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作为担保人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担保人的责任:当债务人不能按时返还借款或到期没有还款能力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代替债权人承担还款责任。本文内容如果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提交咨询,律师会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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