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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终本案件就不是老赖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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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终本案件就不是老赖了吗?

案件终本不一定是老赖。首先,老赖不是标准名词,是个俗称,既可以指所有的欠钱不还的人,也可以专指进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消费名单的人。终本是是终结本次执行,就是法院在执行的时候发现没有财产可执行,只能暂时终结,从失信名单中删除。但后续还是可能重新执行,重新进名单的。现在国家会将老赖列入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行的。

二、终本案件执行程序的适用有哪些?

法院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主要是针对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6个月)采取各种执行措施,都无法将本案执行完毕,而暂时做的一个结案处理。

一般来说,是因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导致案件短期执行不能而造成的。

对于这类的案件,一般要申请恢复执行,需要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才能恢复。

执行程序的终止和执行终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里的执行程序终结实际上是法律上的执行中止,出现这个名词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法院为了避免未结案数字久高不下,而想出的一个办法。

执行程序的终结不等于案件的实质性终结,执行程序终结可以在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情况下申请恢复执行。执行终结的案件是指被执行人按照判决书的内容,或者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案件。

三、终本案件执行后多久可以恢复执行?

终本案件6个月之内恢复执行。终本案件是指法院的执行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终本案件执行和终结执行的区别有哪些?

1、两者适用的情形不同。根据《执行立结案规定》17条,适用终结执行有13种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519条,终本适用只有一种情形: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

2、两者确立的法条依据不同。终结执行为民诉法257条所确立,终本为《民事诉讼法》519条所创设。在使用时,”终本“二字有固定的涵义,特指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而”终结执行“四字也有特定的涵义,两者使用时不要相混淆。

3、两者制度设计的目的不同。终结执行是因为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出现了不可能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法定事由,法律规定法院可依职权裁定结案,而终本是为了探索执行实践中大量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推出机制而创设出来的一种制度。

4、两者适用的宽严程度不同。只要出现《执行立结案规定》17条规定的17种情形时,执行法院可依职权直接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但终本适用时,为防止执行人员随意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行立结案规定》第16条对“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规定了极其严格的认定条件,以避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正当权益。

5、结案后是否继续查控财产不同。以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的,虽然申请人的权益没有实现或没有完全实现,但由于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推进,恢复执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所以执行法院不会对终结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继续采取财产查控措施。以终本方式结案的,执行法院将对其单独管理,仍然在一段时间内继续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实现对恢复执行案件的动态管理。

故此通过文章的论证,法院对案件进行终本执行的,被执行人不一定会成为老赖的。债务人与债权人形成债务关系后,如果债务人拒绝归还欠款,或者经过法院强制执行后仍然拒绝归还欠款的,法院可对债务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消费名单中,但是法院在终本执行后还会继续重新执行,这既是终本案件就不是老赖了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通过上文中的法律知识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还需要了解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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