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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的内容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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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的代位权的内容有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的内容包括:

1、行使代位权的主体是债权人;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是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3、债权人必须通过向法院请求来行使代位权;

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公司合并中债权人的权利有什么

债权人在公司合并中享有的权利包括知悉权、异议权即清偿或担保的请求权、权利损害的救济请求权等。

在公司合并即债务人变更的过程中,债权人享有知悉权。合并各方公司有义务向债权人告知合并的事实及其享有的异议权。

债权人的异议权是公司合并中债权人保护的核心。债权人在知道公司合并的消息后,有权利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有什么

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只有一种途径,就是提起撤销权诉讼。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

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债务人行为一经撤销,债务人与受让人的行为自始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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