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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书

来源:网络

在债务纠纷中,债务人通过其亲友或者朋友转移财产或者共有其他财产时,债权人可以在原被执行人的基础是追加被执行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追加被执行人需要提出书面申请,那么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书是怎样的?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申请人:周XX,男,汉族,出生于XXXX年4月7日,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开江县靖安乡高洞村*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770407XXX,联系电话:1366223XXX

被申请人:王XX,男,汉族,出生于XXXX年10月6日,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城西乡九盘村*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52100XX

被申请人:潘XX,女,汉族,出生于XXXX年2月10日,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城西乡九盘村*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550210XX

被申请人:王XX,男,汉族,出生于XXXX年6月17日,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城西乡九盘村*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1172420060617XXX

申请事项:

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王XXX、潘XX、王XX为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14)大竹执字第152号的被执行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大竹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甘XX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偿还申请人周长伟借款40000元,并从2013年5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利息直至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共计1240元,由被告甘XX承担。

被告甘XX之夫王XX遗留了一套为位于大竹县滨海洛卡庄园XX栋11-2号住房,现申请人已向大竹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房屋,已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申请人王XX、潘XX、王XX都有继承该房屋的权利,因此,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王XX、潘XX、王XX为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14)大竹执字第152号的被执行人,望批准!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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