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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执行申请裁定格式的范本

来源:网络

在许多案件中,权利人为了自己利益,会选择撤回执行,这样会使权利人有许多选择的余地,也会给债务人一些转机。在执行实务中,权利人撤回执行申请的情况已经较为普遍。当你需要在某案件中撤销执行,不是不可以,而是你必须要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那么你知道撤回执行申请裁定格式的范本是怎样的吗?下面就让若悠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相关内容吧。

申请人:***

住址:XX市东方洋路外贸冷冻厂宿舍2栋403

被执行人:海口***酒家有限公司

住址:XX市丘海大道西侧东方洋**号

请求事项:

撤回对海劳仲裁字(2012)第547号仲裁裁决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海劳仲裁字(2012)第54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2年12月向贵院申请执行,贵院于2012年12月27日依法作出秀执字(2013年)第43号执行裁定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全部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和解协议所约定的全部义务,故申请人申请撤回对于本案的执行,敬请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xx年二月十七日

撤回执行申请的相关法律:

民诉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所谓“恢复执行”是指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此观之于第467条和468条可知。特别是第468条,明确指出了“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而且,民诉法第230条也明确指出了“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撤回执行申请后,由于法院裁定终结执行,要想恢复执行,必须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即再次申请执行并立案,相当于撤诉后的再次起诉。

非和解情形下的撤销(撤回)执行申请,可以再次申请执行,适用民诉法257条和民诉法解释520条。

撤回申请的,法院应裁定准许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再次申请执行;撤销执行申请的,直接裁定本案终结执行。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若悠网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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