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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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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时候我们都会想到申请执行人的优先权,又得人就会想到肯定申请执行人也有优先购买权吗,但是事实真的如此吗?申请执行人拥有优先购买权吗?下面就有若悠网小编来为大家科普一下相关知识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申请人没有优先购买权。但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

一、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都不是优先购买权人。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买受人的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参加竞买。

上述法条规定,作为当事人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应当通知的,可以参加竞买,但并不是优先购买权人,不具有优先购买权。

二、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应当预交保证金而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当在三日内退还;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三日内退还竞买人。

三、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对股权拍卖应审慎,以保障优先购买权的股东的利益。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对于股东优先竞买权的行使,优先权人相对于其他股东,应是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同为优先权人的股东首先应协商确定购买股权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在股权强制拍卖中,股东有优先权时,要注意通知的法律效力。通知是必须的,是一个不可少的法定程序。

在很多时候我们都有优先权,但是再具体的请款中需要具体分析不是所有都能一概而论的,比如说以上的申请人没有优先购买权就是一个典型的列子希望大家能够铭记于心,以上就是若悠网小编为大家在网上找到的相关知识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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