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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聚众斗殴罪是刑事案件吗?

来源:网络

一、构成聚众斗殴罪是刑事案件吗?

1、构成聚众斗殴罪是刑事案件,属于刑事案件的有:

(1)触犯《刑法》的案件;

(2)以及需要进行公诉的案件都属于刑事案件;

(3)法律对此有具体的规定,即刑事案件的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分则条文的有关规定,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的案件。

2、聚众斗殴罪为复合性犯罪,有可能存在犯罪未遂状态。

聚众斗殴罪的着手可以从斗殴一方以前往斗殴为目的而使被纠集者聚集时开始起算,并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在聚众至斗殴的期间进行确定。具体理由如下:

(1)该罪的实行行为存在于聚众行为至斗殴行为之间,不能以固定点来确定。当聚众行为成立实行行为时,就意味着实行行为的开始,可以判断犯罪的着手与否,原因是该罪对于客观行为的特殊要求。斗殴行为作为实行行为,一经实施即为既遂,应视为区分既、未遂的终限。

(2)该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不仅可能在双方斗殴时发生,也可能在一方聚集后前往斗殴现场时就开始发生。

二、聚众斗殴罪属于什么类型犯罪?

1、聚众斗殴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聚众斗殴罪被放在《刑法》第六章的第一节,而《刑法》第六章是关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相关规定。《刑法》第六章的第一节则规定的是扰乱公共秩序罪。

2、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基本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公共生活秩序以及环境自然资源的管理活动。

(2)在客观方面,具有危害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环境自然资源的行为。这类犯罪的客观方面大多以情节严重或者造成较为严重的结果为必要条件。

(3)在主观方面,大多数犯罪必须是故意,少数犯罪主观方面有过失。

(4)这类犯罪的主体,多数犯罪为一般主体,少数犯罪为特殊主体,其中一些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三、聚众斗殴罪的着手怎么认定?

聚众斗殴罪着手的认定应当确定“同一现场”标准,理由如下:

1、从聚众斗殴的语言表述结构来看

聚众斗殴是典型的偏正结构,即聚众是对斗殴的修饰,以聚众的方式斗殴相异于两人之间的互殴。据此,聚众斗殴的重心在于斗殴,而聚众则是表述斗殴的形式。由此可知,聚众斗殴罪的实行行为应当是双方相斗或者一方殴打另一方。在明确了聚众斗殴罪为单一行为的基础上,纠集众人的行为理应属于预备行为,司法实务中将其作为着手行为明显存在扩大打击范围的问题。

2、从聚众斗殴罪保护的法益来看

(1)该行为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如果认为该罪是复行为犯,则表明只要行为人纠集了众人就已着手实施犯罪行为。而事实上,纠集众人的行为本身并不必然危害社会公共秩序。

(2)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案例来看,即使是聚众斗殴的也基本没有一帮人在路上横冲直撞甚至是持械去找对方相斗。现实中,较多被认定为未遂的案件是公安机关在盘查车辆行驶超速等问题时发现车上人数较多且有携带械具的情形,经盘问获知是去找人相斗或殴打某人或某些人。

(3)按照纠集众人即为着手认定标准,此种情形应当认定为未遂,但此时并没有造成公众对公共秩序的恐慌,即没有侵害到社会公共秩序。由上可知,将聚众斗殴罪着手的认定标准确定为纠集众人,存在将没有侵害该罪法益的行为认定为犯罪的情形,此认定标准由此不当扩大了该罪的处罚范围。

3、聚众斗殴罪着手认定标准应当确定“同一现场”客观标准,即聚众斗殴的双方位于空间上的同一现场。

(1)此处的同一现场应从第三人的角度加以判断,在相对开放的空间内,只要双方都能够看到对方时便可认为双方处于同一现场;一方处于相对封闭的场所,另一方带人进入该相对封闭场所时也可认为双方处于同一现场。

(2)对聚众斗殴罪着手确立同一现场的认定标准,一方面较好地设置了该罪的惩处范围,能够充分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另一方面较好地契合了该罪所保护的社会公共秩序法益,因为从社会公众的角度来看,只有当参与斗殴的双方在空间上都处于同一现场时才会知道双方会进行斗殴,此时才会使人产生社会秩序被破坏的不安全感,由此侵害社会公共秩序。

聚众斗殴首先是一种违法行为,法院审理案件后,如果认定罪名成立,那么该聚众斗殴案件无疑就属于刑事案件。阅读此文后,对构成聚众斗殴罪是刑事案件吗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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