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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还不起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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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人还不起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

1、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的,担保人要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责任承担的方式如下:

(1)、如果是一般保证人,法院对债务人强制执行后,仍然不能清偿债务的,担保人才承担担保责任;

(2)、如果是连带保证人,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责任,偿还贷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第六百八十八条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担保的范围怎么划分

担保的范围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法定担保范围为:

1、主债权,有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

2、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3、损害赔偿金,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支付的赔偿费用。

4、违约金,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为违约行为支付的带有惩罚性或者补偿性的金钱。

5、延迟利息,指由于人延迟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延迟利息是法定的附随性债权,因此不必经当事人特别约定或登记,即属于房地产抵押的担保范围。

6、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指抵押权人因行使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比如拍卖费、变卖费、诉讼费等。

三、分公司能否对外提供担保

分公司是能够对外提供担保的,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向外界提供担保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借款人还不起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的,担保人要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是一般保证,法院对债务人强制执行后,仍然不能清偿债务的,担保人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是连带保证人。债权可直接要求担保人还款。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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