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民事

婚前保证书可以在在离婚时发生法律效力吗

来源:网络

【案情】

原告陈某与被告付某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便在一起同居生活,并于2009年12月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付某在婚前写下保证书,约定:付某若与前男友杨某发生对不起陈某的事,付某须返还金子、彩礼及一切费用。婚后因双方缺乏了解,感情一直不好。2011年2月,被告生育一女陈某某,经亲子鉴定证实陈某某与原告无血缘关系,双方关系更加恶化并开始分居。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同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及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近20万元。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45000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婚前保证书是对忠贞的约定且内容具体确定,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应支持原告的合理诉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婚姻法》只在道德层面鼓励夫妻间义务,婚前对忠贞的约定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婚姻自由原则,因而无效。

若悠网小编支持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婚前保证书是原被告婚前对女方忠贞的约定,该保证书违反了《婚姻法》第二条,其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保证书只是对女方忠贞作出单方面规定,发生在婚前,以财产损失作为夫妻关系存续的先决条件,干涉了他人的婚姻自由,故应归于无法律效力。

其次,婚前保证书亦违反了《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即公序良俗原则。《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间义务,目的是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故该保证书仅具有道德层面的作用,不能理解为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最后,可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有过错的另一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被告与前男友旧情复发并育下一女,违反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的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述,婚前保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陈某不能据此要求付某履行该保证书确定的义务。

显示全部
名人名言排行
若悠最新标签
有哪些 合同 交通事故 离婚 养老金 多少钱 方法 标准 财产 社保 公司 有什么 减肥 多久 工伤 条件 是怎样 吃什么 债务 宝宝 治疗 孩子 规定 广告语 工资 原因 协议 夫妻 功效 民法典 流程 做法 宣传语 一个月 食物 怎么处理 养生 孕妇 纠纷 取保候审 运动 基数 医保 离婚后 时间 劳动合同 责任 赔偿 员工 症状 抚养费 如何处理 法院 女性 个人 女人 怀孕 老人 有效 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