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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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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都是需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如实地填写相关的内容,不得有任何编造或者虚假的内容。那么,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是怎么一回事情呢?接下来由若悠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些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指定管辖决定书怎么写

指定管辖决定书

(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

检 指辖[ ]号

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_涉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_________条的规定,经本院审查,指定你院管辖。

年 月 日

(院印)

二、指定管辖的分类是怎样的

1、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管辖不明的案件的管辖权

管辖不明的情况,诸如刑事案件发生在两个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交界处,而两个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的行政区划没有确切的界限,犯罪地不能确定,这样形成互争管辖或互相推诿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争议各方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改变管辖权

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情况,包括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的案件,因案件在该人民法院审判受到严重干扰而不能很好地行使审判权等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9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指定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18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19条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第20条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希望可以帮您解决相关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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