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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行政责任的构成条件有什么

来源:网络

一、医疗事故行政责任的构成条件有什么

构成医疗事故的条件如下: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构成医疗事故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环境行政责任的主要构成要件是什么

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1、行为违法。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

2、行为人存在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3、行为造成危害后果。危害后果不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但在另一些场合,必须产生了危害后果才承担行政责任。

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而不是表面的、偶然的联系。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行政侵权赔偿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一)主体要件。实施行政侵犯行为的人,必须是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

(二)行为要件。行政侵权行为是行政赔偿责任最根本的前提要件。

(三)损害事实。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基础条件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

(四)因果关系,只有当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与行政相对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政机关才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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