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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取保候审申请书

来源:网络

电信诈骗是我国目前频繁出现的一种诈骗类型,诈骗分子取得个人信息后,开展诈骗行为,通过电话、短位等方式实施,诈骗分子被捉获后可以申请取保候审,那么电信诈骗取保候审申请书是怎样的?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电信诈骗取保候审申请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刘*卫,上海市**律师事务所,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辩护律师

被申请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男,汉族,1994年9月10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某镇,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

恳请贵局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事实与理由:

上海市**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某家属万*影的委托,指派刘*卫律师作为涉嫌诈骗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辩护人,为其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通过询问委托人,会见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其系偶犯、从犯,初犯,现依法向贵局申请对张某某由羁押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理由如下:

1、张某某可能被认定为共犯,但结合其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很可能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确有悔罪表现,愿意配合公安机关退还受害人的财产,其家属万慧影也愿意代张某某退还受害人的财产。同时,犯罪嫌疑人家属也愿意积极主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提供保证。

3、假如张某某被定罪的话,羁押状态将制约法院对其“从犯”法定从宽量刑情节的适用,使得张某某承受本不应当承受的刑罚。根据司法实践,对犯罪嫌疑人羁押的期限会对法院判决结果造成一定影响。因此,恳请贵局准予对张某某取保候审,以使得其从犯量刑情节在定罪的情况下能够得以充分体现。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平时遵纪守法,案发时系初犯、偶犯,以前并无违法犯罪记录,且一贯表现较好。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归案后全面交代,彻底坦白,态度端正、积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由此,希望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变更强制措施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到案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张某某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条件。因此,贵局变更强制措施,对张某某采取取保候审。

特此申请,望予批准!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

辩护人:刘*卫

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3月24日

二、电信诈骗的立案标准

其中《规定》(二)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的诈骗犯罪,是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劵诈骗、保险诈骗和合同诈骗共计九类诈骗案件。具体规定如下:“第四十九条[集资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条[贷款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一条[票据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二条[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三条[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五十四条[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六条[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第七十七条[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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