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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债务的承担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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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带保证。是指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按份共同保证。就是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3.最高额保证。就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和某项商品交易行为提供保证,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额限度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则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4.一般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保证合同与债务承担的相似之处在于,债务人或第三人均向债权人履行清偿债务的责任,但两者根本的区别在于:保证人代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而债务承担中的第三人自行承担债务,无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同时,两者之间还存在以下不同:第一,性质不同。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而债务承担是独立的合同。

第二,保护期间不同。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受到保证期间的保护,而债务承担中的第三人没有单独的保证期间,仅受到诉讼时效的制约。

第三,责任范围不同。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承担债务的范围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依法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诸多内容,即债务在保证行为成立时处于不确定状态,而债务承担中的第三人仅针对主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第三人承担的债务时确定的债务。

在实务中,若债权人拟要求担保人在主债务范围之外另行承担责任的,则债权人与担保人应在担保责任范围之外针对该部分责任单独进行特殊的约定。在担保合同中,双方一般只约定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违约金以及诉讼或仲裁费、律师费、评估费、差旅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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