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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申请后是否享有二次申请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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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审理案件的时候,根据相关案情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强制执行。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当事人撤回了权利,那么是否享有二次申请执行权,大多数人还不清楚这个问题,下面若悠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大家解答。

一、申请撤回是否享有二次申请执行权

甲某拖欠乙某借款10万元,经法院判决,甲某拒绝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期限还款,乙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私下达成协议,甲某承诺只要乙某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在一个月内支付全部借款,乙某向法院提出撤回申请,并经法院同意。后甲某未按承诺归还借款。乙某又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对乙某的申请是否受理,法院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乙某在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后,视为放弃了自己的强制执行申请权,其债权不应再得到法律保护,不应受理乙某的申请,故应裁定不予受理。

二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期限为除权期限,只有当事人在上述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请,当事人的权利就不再受司法途径保护,且该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条的规定与诉讼时效的规定意义相近。但对于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撤回执行申请后,并在执行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应否得到保护问题,法律没有规定,但根据法理精神,法无禁止可行的原则,对于乙某的申请应立案受理,这也更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编者认可第二种意见,在诉讼中,当事人为了实现自己的权益,往往在对方承诺同意履行义务后,采取撤诉来表示诚意,但并不由此丧失再次起诉的权益。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的申请执行权虽为除权期限,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在这一期限内不准许再次申请执行,如果剥夺当事人的再次执行权,是有失公平的,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申请强制执行需要第二次申请

在第一次申请强制执行未执行完毕或未执行到财产的情况下,按程序需要中止或终止执行,之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时,需要第二次申请,第二次申请是恢复上一次的执行。

参考执行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6、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根据相关案例,在诉讼中,当事人为了实现自己的权益,撤诉来表示诚意,但并不由此丧失再次起诉的权益。只要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是可以进行二次申请的。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请咨询若悠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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